【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普通股】 一、普通股之意義(一)公司之概念:我國公司法第一條謂:「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分,每股金額一定且均為有面值之股票。
故投資於股分者稱為股東,表彰股東權益者稱之為股票,而每張股票所代表股數可為十股、一百股等。
(二)普通股:當公司只發行一種股票時稱為普通股,普通股之持有股東享受或承擔公司之最後經營結果。
並得享有公司法所列之各項基本權利。
二、發行普通股之會計處理(一)現金發行:普通股之發行首先須確定股本總額,其次認股,再次為收取股款並發行股票。
收取股款並發行股票見表3,其餘茲再分述如下:確定股本總額:公司創立時,發起人得經全體之同意訂定股本總額及每股金額,記載於公司組織章程。
股本確定後可在帳上作備忘記錄,註明股分總數及每股金額。
亦可作正式分錄如表1。
認購股分:公司股分可由發起人認購,或公開招募。
發行價格可按普票面值平價發行,或超過面值之溢價發行,但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不得低於面值發行。
分錄如表2。
(二)非現金發行:如以財產或勞務抵繳股款者,則發行價格按所收到之財產或勞務之公平市價或股票之公平市價較客觀明確者入帳。
如以房屋一棟市價二百萬元取得面值十元之股票十萬,分錄如表4。
(張進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4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