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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家政●虞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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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9:51: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家政●虞犯少年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之一,為少年事件處理的範圍,包括虞犯少年。

 

成年人必須具有犯罪行為,法院始能對之追訴處罰。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預防重於懲罰」,是以對有犯罪之虞之少年,即行開始處理,加以輔導,以防止其進入更嚴重的犯罪之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少年虞犯行為包括: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虞犯行為之處理,係以管訓事件程序,得宣告管訓處分。

 

它有:一、訓誡,二、交付保護管束,三、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虞犯行為之規定,於民國六十五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時,曾增加經常逃學及逃家、有違警習性,與施行麻醉或迷幻物品,以及某些文字上之整理。

 

其內容較前周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之精神。

 

(周震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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