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我國現行刑法雖無明文可據,然於一般學說與實例上,均採用之。
此觀諸最高法院民國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一二號判例:「利用不知情之人,行使偽造銀行券,顯係間接正犯。」
及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八五號解釋:「在主觀主義,固不認間接正犯,但就現行刑法解釋,仍有間接正犯之問題發生」,即可了然。
所謂間接正犯,乃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者而言。
間接正犯之態樣,約有下列五種: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間接正犯。
例如教唆未滿十四歲人或心神喪失人殺人,係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二、利用無故意犯罪人之間接正犯。
例如使人陷於過失而發生放火之行為,係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三、行使強暴脅迫之間接正犯。
例如用強暴脅迫方法,使人喪失自由意識而搶奪,係搶奪罪之間接正犯。
四、關於必須有特定犯罪之目的之罪,利用無此目的之人之間接正犯。
例如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教唆無侮辱外國目的之人,損壞或除去或污辱外國旗章,係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之間接正犯。
五、利用職務上權力之間接正犯。
例如警察局長假公務之名,命令所屬警員向居民勒索財物,係瀆職罪之間接正犯。
至於無直接正犯之資格者,亦得為間接正犯。
例如女子若利用心神喪失之男子為強姦婦女之行為,該女子應成立強姦罪之間接正犯。
按間接正犯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雖未親自實施,但其利用他人間接實現自己之犯罪,該被利用者之行為,不過為其實施犯罪之中間過程而已。
故犯罪之主體,仍係該利用者,犯罪之責任,自亦應由其單獨負擔。
(何尚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