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最低工資制】 最低工資制(SystemofMinimumWages),就法律意義而言,是國家運用公權力,規定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時,所為工資給付乏最低限額,就社會意義言,是為免除雇主勞動剝削,保障勞工予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所需之工作報酬,就經濟意義而論,此為勞動價格管制方式之一,亦即最低限額(PriceFloor)。
雇主僱用勞工所支付之工資,不得低於此一水準。
最低工資,大體而言,是依據勞工生活所必需與雇主支付之能力。
參酌各地物價指數,和各行業工資所得,及非工資所得者生活水準之比較,即考慮社會與經濟發展因素而釐訂。
其調整有隨生活指數變動而作機械式比例調整者,如法國等是;
有依定期性審議作調整者,如阿根廷者是;
有因應釐訂最低工資機構,勞方或資方之要求審議而調整者,如澳洲等國;
亦有任由政府或負責機構視時機主動調整者,如紐西蘭等國屬之。
最低工資制之確立,一般學者認為有如下四種功能:一、避免勞動力之剝削。
二、保障勞動者之基本生活。
三、消除不公平之勞動市場競爭。
四、促進經濟成長與所得之公平分配。
此一制度就經濟理論探討,亦可能造成以下數種影響:一、最低工資之釐訂與變動,足以影響各所得階層實際工資,而不限於接受最低工資階層之勞動者。
二、最低工資之釐訂與提高,可能使生產成本隨之增高,惟亦可能使勞動生產力因受激勵而提高。
三、最低工資之釐訂與提高,可能直接減少非技術性、低生產力勞動者之就業機會,使就業者工資提高之實惠,轉嫁於失業者工資之損失,造成不合理之所得重分配,同時阻止,勞動力之投入生產,亦可能有礙經濟發展。
最低工資運動之發源地在英國。
西元一八八○年,倫敦的印刷工人便主張在協約中明定最低工資的條件。
世界上最早實施最低工資制的國家是澳洲,時間在一八九四年。
在國際勞工組織(I.L.O.)於一九二八年通過「創設規定最低工資辦法公約」及「適用最低工資辦法之建議書」後,各國乃紛紛立法。
建立此一制度。
我國最低工資法係於民國二十五年公布,其有關最低工資之釐訂標準,係採生活工資說(LivingWageTheory)。
依據該法第三條規定,最低工資應就當地生活程度,及各該業工人情況,以維持勞工本身及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
惟本法並未頒行,而以五十七年訂頒之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取代施行。
(王美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