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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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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9 22:53: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解散權

 

民主政治即以民為主之政治,以民為主最重要之意義即在於有關國家大計,能最後取決於人民。

 

在採責任內閣制之國家,其政府繫於國會中的多數議席,一旦失去多數議席,即應由占多數席之他黨組閣掌政。

 

而責任內閣制之意義,即內閣以其政策向國會負責,故當其政策為國會所指責或否決時,即表示其已不為人民之代表所信任,事實上也就無法履行其職務。

 

此時內閣如自信人民能支持自己的政策,則可對國會行使解散權(Dissolution),而將該爭議之政策訴諸於全國人民(AppealtotheCountry)。

 

如選舉之結果,原執政之政黨在國會中仍占多數議席,則該內閣仍可繼績執政,如失去多數席,就只好讓賢。

 

故解散權是內閣藉以抗衡國會之一種工具。

 

從英國史例觀之,解散權之行使除上述情形外,尚有兩種場合亦曾被加以運用:一、當內閣更揆之後,新揆為探求民意,乃咨請國王解散國會,以便遵循民意之所向而施政,如當年邱吉爾退休,艾登繼任閣揆後之解散國會,即其一例;

 

二、執政黨欲推行一項重要政策,而此政策或有變更憲法之性質,於是藉解散國會以詢民意,如民意能為執政黨之後盾,它即可放膽地施行此一新政,西元一九一○年阿斯葵斯二度解散國會,即其適例。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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