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地籍圖重測】 臺灣地區原使用之地籍圖,係七十餘年前在日據時期所測繪,其正圖及測量原圖燬於臺灣光復前,臺灣光復後所使用者,均為副圖,致當初測製之原圖有無錯誤?
無從核對,且當時所採用之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其測繪之精度,本難符合當前實際之需要,加以使用年久,圖紙伸縮變質,內容模糊破損,在應用上不但增加許多困擾,亦常給民間帶來紛爭。
行政院為釐整地籍,杜絕糾紛,確保人民產權及配合國家建設之需要,乃指示省、市政府,依照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新增訂之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及內政部所訂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之規定,分別訂定地籍圖重測計畫,並自六十五年度起開始實施。
原訂畫分三期共十三年完成,但實際執行時,因技術人員羅致困難,以致人力不足,而有部分地區不得不酌予延後辦理。
為提高地籍圖受測之精度,建立健全之基本地籍資料,並同時清理都市計盡健全及基本資料,一併測繪於地籍圖內,使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一致,以利實施地籍管理、推展都市建設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臺灣地區各省、市地籍圖重測作業計畫之訂定,係依照下列原則辦理:一、根據聯勤測量署檢測之一、二、二等三角點成果,補建四等三角點或圖根補點,必要時每一公里範圍內施測精密導線,據以測設圖根點;
二、依土地法規定辦理戶地測量,除以平板儀圖解法施測外,並選定適當地區,採用數值法施測,以經緯儀測算各界址點座標;
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地籍測量原圖圖幅,以能容納整個街廓為畫分原則,以提高成圖精度;
四、重測區內已實施都市計畫範圍,應由工務單位先予清理計畫樁位並提供中心樁、邊界樁或其他計畫資料,如有湮沒損毀應即補建,以便重測,同時將樁位測定在地籍圖上,一併完成都市計畫套繪圖;
五、實地已完成之公共設施或工務單位提供樁位資料而地籍未分割者,應重測同時逕為辦理分割:六、未登記土地應併同辦理測量並登記;
七、成圖比例尺都市地區一律為五百分之一,山區部分以一千分之一辦理。
至其作業程序,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其界址有爭議時,應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重測結果經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或有人提出異議並依法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規費聲請複丈,經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王長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