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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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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8 09:4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土地改革

 

自民國三十八年中央政府來臺後,即開始一系列措施,推行土地改革。

 

在農業方面,實施耕者有其田,以達成農業發展、培養工業,改善農民生活之效果。

 

土地改革此一祟高之理想,係導源於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提倡之耕者有其田主張。

 

國父因鑑於我國租佃制度奇苛,佃農不堪負擔,遑論改良增產;

 

經過審慎之策畫與決心,以和平民主方法,逐步將地主所有耕地,移轉農民,完成不流血革命;

 

而最後步驟,土地徵收放領之地價繳納,終於十年期滿後(五十二年)如期完成。

 

當時此一改革已引起舉世矚目,若干國家紛紛派員來臺觀摩學習與交換經驗,以為解決其本國之土地問題。

 

臺灣農地改革之步驟分為:一、三七五減租,自民國三十八年開始;

 

二、公地放領(SaleofPublicLands)自四十年實行;

 

及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Land-to-the-tillerProgram)則於四十二年一年之內完成轉移手續,茲分別說明於次:一、三七五減租:根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耕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農作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租約中超過此額者,一律減除之,但低於此額者,仍維持原狀不得增加。

 

此一步驟自民國三十八年四月開始,至當年下半年即已大部分完成,計訂立新約高達三十萬件,佃農三十七萬戶,占總農戶百分之四十五,土地面積計二十五萬六千餘公頃,幾達全部出租之私有耕地。

 

由於此一辦法訂定優惠之法定租率。

 

而且對佃權之保障亦有明文規定,不但類似押金等陋規一併取消,對退耕與收回自耕之困擾亦有各項條文之限制,例如:(一)租約期滿前,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終止租約:1.佃農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2.佃農遷徙、轉業放棄其耕作權者;

 

3.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者。

 

(二)耕地租約期滿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主不得收回自耕:1.地主不能自任耕作者;

 

2.地主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3.地主收回耕地,致佃農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三)耕地租約期滿時,除地主依據條例收回自耕外,如佃農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四)地主如違反減租條例,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以強迫強頑方法,迫使佃農放棄耕作權利者,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租約期限六年,延長續訂年限亦同。

 

由於策畫周全與政令有效推行,六十九年僅餘佃農六萬五千七百五十九戶,占總農戶百分之七。

 

二、公地放領:即出售公地於農民,創立自耕農戶,而以耕地農有制替代國有租佃制,乃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又一特色,亦為減租及大量徵收地主私有土地轉售農民之示範。

 

民國四十年五、六月間頒布了「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辦法」及「臺灣省放領公地開墾荒地救濟失業辦法」等,綜計放領公地面積自四十年施行以來,實際數目為六萬三千甲,其中水田三萬一千三百七十一甲、旱田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九甲,放領農戶十二萬一千九百五十三戶,地價稻谷二十五萬四千六百七十四公噸、甘藷五十六萬零四百八十公噸,放領對象依順序為:(一)承租耕地之現耕農。

 

(二)雇農。

 

(三)耕地不足之佃農。

 

(四)耕地不足之半自耕農。

 

(五)無土地耕作之原土地關係人或墾民需要土地耕作者。

 

(六)轉業為農者。

 

地價分十年平均攤還,每年再分上下兩期繳納,地價即等於正產物總量百分之二十五。

 

至各項公有地之來源,乃政府接收三十四年秋日軍投降時接管之公地,耕地部分共十八萬一千四百九十甲,其中社團有百分之六六.七、總督府有百分之十二.九、個人所有百分之五.七,三項合占百分之八六.三。

 

屬國省有管轄耕地占百分之九五.三,縣市鄉鎮耕地僅占百分之四.七,旱田多於水田,比例為百分之五九.一與四○.九。

 

其分布:雲林縣以南七縣市公有耕地占百分之五八.三,其餘十五縣市局占百分之四一.七。

 

推行以來,成績優良,鞏固了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之信心與基礎。

 

三、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實施:政府自減租及公地放領施行後,即於民國四十一年起策畫全面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實施,同年一月二十日立法院正式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士地債券條例,經過宣傳、督導、查核等工作之後,乃於是年五月正式公告徵收私有出租耕地,轉放給現耕農民承領。

 

其實施程序為:(一)地籍總歸戶:為臺灣改進地籍管理之重要措施,乃一以「所有人為經,土地為緯」之農戶領坵簿冊,歸戶原則係以每一所有人為一戶,用歸戶方法,將其散在各鄉縣市之土地,從若干地區之土地登記簿內析出,逐一記載該所有人名下。

 

此一工作,無異將土地所有權人作一總清查,誠為實施耕者有其田,達到平均地權之重要依據。

 

自四十年九月至翌年三月底完成,根據六月底統計結果,不包括承領公地戶在內,總計私有耕地戶全省六十一萬一千一百九十三戶、六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四甲,每戶平均為一.一一四甲;

 

細分私有權中:個人所有戶占百分之四十八、共有戶百分之四十九、團體有戶百分之三。

 

又自耕戶占百分之七十一、出租戶百分之十二、自耕兼出租戶百分之十七;

 

而自耕所有土地每戶平均為○.七一○九甲,出租所有人土地每月平均為一.○六五六甲,自耕兼出租人土地每月平均為二.八六○二甲。

 

若以耕地大小而論:五分地未滿者二十八萬八千九百五十五戶,占百分之四七.三;

 

五分至一甲者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九戶,占百分之二三.三;

 

一至二甲者十萬三千四百一十六戶,占百分之一六.九;

 

二至三甲者三萬四千七百六十二戶,占百分之五.七;

 

三至四甲者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一戶,占百分之二.五;

 

四至六甲者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八戶,占百分之二.二;

 

六至十甲者七千七百一十一戶,占百分之一.三;

 

而一百甲以上者,自耕戶六,自耕兼出租者六十六戶,合占百分○.○一。

 

(二)耕地徵收與放領:公告期滿,確定徵收後,徵收耕地按下列出租耕地一律由政府徵收,轉放現耕農承領:1.地主除保留中等三甲水田,或旱地六甲外,餘均由政府收買;

 

2.共有之耕地;

 

3.公私共有之私有耕地;

 

4.政府代管之耕地;

 

5.祭祀公業宗教團體之耕地;

 

6.神明會及其他法人團體之耕地;

 

7.地主不願保留之耕地。

 

徵收耕地地價,依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二倍半計算,即依各縣市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正產品水田為稻谷,旱地為甘藷,分十年二十期本息平均攤還地價;

 

而不超過耕地三七五之租額。

 

因鑑於日本土改用貨幣債券支付地價,使地主損失慘重,發行實物土地債券以安其心。

 

徵收耕地地價之補償,以七成實物土地債券、三成公營事業股票撥發。

 

此項債券由省府依法發行,委由土地銀行辦理,綜計徵購耕地十四萬三千五百六十八甲,放領受惠佃農達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三戶,約占全省私有放租總面積百分之五十四,終順利達成耕者有其田之目標。

 

臺灣農地改革,由於學說理論精闢,策畫周詳,加上當局之決心暨地主農民之通力合作等,要皆改革首要條件,茲將實質成就,擇舉要者數點於後:一、地權分配之改善:民國四十一年底調查,公地放領以前自耕農為百分之三十八,半自耕農為百分之二十六,佃農為百分之三十六。

 

翌年,自耕農已增為百分之五十五,半自耕農為百分之二十四,佃農降為百分之二十一。

 

由於自有耕地之刺激,農地保育使所得提高,儲蓄率增加,加以政府扶農貸款優厚,近二十年來自耕農已昇至百分之八十二,半日耕農降至百分之十一,佃農僅餘百分之七;

 

此種改革加惠耕農績效,實乃獲得高評價之具體事實。

 

二、生產增加與生活改善:土地改革後,反映於農業生產者,如以民國四十一年為基期,則四十二年指數增加為百分之一百零九,至六十九年已增加一倍有餘(二百零八)。

 

五十二年乃新自耕地價償清之一年,作者曾調查其地價結餘之用途計畫:為(一)改善生活占百分之三十二,(二)儲蓄占百分之十七,(三)子女教育占百分之十六,(四)增加農場設備占百分之十三,(五)償債占百分之七,(六)增加畜禽生產、結婚、建屋各占百分之三,(七)增購耕地及農場外投資各占其百分之二;

 

共計百分之九十八,餘百分之二未定。

 

以上分析足證土地改革實符合農民意願,能對未來作適當選擇計畫而獲高度之讚許也。

 

三、民生經濟發展之帶動:自民國四十一至五十二年,農業自身NetDomesticProduct增加一百三十五億元以外,其他工業則由二十六億增加了一百七十二億,消費支出增加四百二十九億,資本形成達一百三十四億,而使臺灣經由進口替代工業,轉向輕工業時代。

 

四、民主經濟政策之功效:土地改革運動之展開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農村凋疲,農民生活難以為,農地改革運動之掀起,勢不可抑;

 

我國為農業國家當不能例外,惟各國社會政治背景不同,成敗得失有別,而臺灣土地改革之成功,乃依據國父遺教,循和平民主之政策推行,有以致之也。

 

(陸年青)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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