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警備機構以維護治安之需要,通常在接近戰地之後方,或盜匪猖獗以及容易發生暴亂之地區設立之,使統一指揮當地軍警,執行戒嚴,運用地方行政力量,協調司法機關,利用社會各種社團,以除暴安良綏靖地方。
其組織雖為軍事單位,而遂行任務卻避免使用武力,講求情報第一,化解為先,防患於未然,弭亂於頃刻,不使暴力介入,防制不良分子煽動,掌握情況,限制其活動,縮小其範圍,而導其問題以法律解決,或由行政手段處理,故其幹部必通曉法律,了解社會動態,具備執行任務所需之各種技術,此與一般軍事機關所不同。
警總於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一日合併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前臺灣省民防司令部,及前臺北衛戍司令部而成立。
五十三年臺灣軍管區司令部成立,其業務由營備總部兼辦,僅設動員與後備軍人管理兩處,故警總有警備、保安、民防、動員四大任務,其後以民防勤務均由警察負責執行,而其預算亦由臺灣省負擔,故於六十二年將民防業務畫撥省府,警總僅負督導之責。
臺灣營備總司令部之業務執掌:一、警備總司令部隸屬於國防部。
二、依命令執行戒嚴法。
三、擔任台澎海岸警戒及臺北衛戍區守備。
四、保護首都中外機構,以及交通、通信、水電一切重要設施。
五、肅奸防諜,維護臺澎治安。
六、擔任叛亂犯案件之審理,及上級交審案件。
七、檢查港口、機場出入之人員及船艦航空器。
八、檢查往來之郵電、書刊。
九、訓練後備軍人,及徵召與動員。
(董熙)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