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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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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23: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誹謗罪

 

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人,使大眾知悉,而指摘傳述某具體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普通誹謗罪。

 

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犯誹謗罪者,因其傳播較易,且達公然程度,依同條第二項加重其法定刑。

 

若以已死之人為對象,而犯誹謗罪者,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之誹謗死者罪。

 

誹謗罪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須於客觀上,足使他人(包括法人)人格或聲譽有受毀損之危險為已足,不以名譽已受毀損為必要。

 

行為人如僅將事實祕密告知特定人,而無傳播於眾之意,尚難成立誹謗;

 

反之,行為時若有此意圖,而實際上大眾縱未周知其散布之事,仍不妨害本罪成立。

 

誹謗與侮辱(刑三○九)有別;

 

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而抽象的公然為謾罵嘲弄等行為,而未指摘具體事實者為侮辱;

 

非公然,不成立其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倘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如具犯意登報損害他人名譽,雖事後更正,不能阻卻犯罪成立。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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