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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藥學●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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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17: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藥學●藥局

 

藥局,為我國傳統名詞,見宋史職官志:「崇寧中(西元一一○二~一一○六年),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檢點。

 

宣和三年(一一二一)減置。」

 

大觀中(一七○七~一一一○)陳師文等,校正太平惠民和劑局方進表曰:「爰自崇寧增設七局,揭以惠民、和劑之名,俾夫修治、給賣各有攸司。」

 

復有「比詔會府,咸置藥局」、「設太醫局、熟藥所於京師」之說。

 

和劑藥局,從事丸散,膏丹等製劑;

 

惠民藥局,則從事配售與頒發,而以嘉惠庶民百姓為主。

 

並設熟藥所,從事藥材之炮炙加工,並設收買藥材所,置辨驗藥材官,以鑑定所收購藥材之真偽。

 

藥政設施及結構,日趨完備。

 

王應麟玉海述南宋高宗朝之藥局曰:「紹興六年(一一三五)正月四日,置藥局四所,其一為和劑局。」

 

「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改熟藥所為太平惠民局。」

 

「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監本藥方頒諸路。」

 

紹興六年所設藥局一所為和劑局,三所為惠民局。

 

所謂監本藥方,即由國子監刊行之太平惠民和劑局方,不僅為我國最早之國家處方集,亦為世界最早之國家處方集。

 

而使製劑國營化,並國家標準化,可見南宋完全承襲北宋制度矣。

 

宋史高宗紀:「紹興二十一年二月乙卯,詔諸州置惠民藥局,官給醫書。」

 

可見惠民局已推廣至諸州。

 

關於官立藥局之內部組織,周密癸辛雜識曰:「和劑惠民藥局,當時製藥有官,監製有官,監門有官,藥成,分之內外,凡七十局。

 

出售則又各有監官,皆以選人經任者為之。」

 

此南宋之善政,並由四局推廣為七十局,星羅棋布,普及全國。

 

而舉凡製造、監造、監門(封緘)與出售,則又各有監官,其出身皆由有學位(功名)並有從政經驗之人士擔任。

 

金代史料雖未詳,淮水之北已為金有,觀其全部接受北宋政和間刊行之政和本草,可見對於一切典章制度,亦必完全承襲北宋制度無疑。

 

北宋末葉於華中、華北一帶所置之藥局,金代必不致驟予廢置也。

 

降及元代,仍然承襲藥局制度,新元史食貨志曰:「太宗九年(一二三七),立燕京等十路惠民藥局,以奉御田闊闊、太醫齊楫等為局官,給鈔五百兩,為規運之本。

 

世祖中統二年(一二六一),詔成都路置惠民藥局。

 

三年,敕太醫大使王猷、副使王為仁,管領諸路醫人、惠民藥局。

 

四年,復置藥局於上都。

 

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

 

二十五年(按當為世祖至元二十五年[一二八八]),以失陷官本悉罷之。

 

成宗大德三年(一二九九),又准舊例,於各路分置焉。

 

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上路總醫二名,下路、府各一名,其所給鈔,亦驗民戶多寡為等差。」

 

元史百官志:「大都惠民局,掌收官錢,經營出息,市藥修劑,惠於貧民。

 

中統二年(一二六一)始置,受太醫院劄。」

 

元代之藥局,自表面言之,似乎在於經營出息,收取百分之一.五之利潤;

 

然實質上仍在於嘉惠貧民,故史家頌為元代善政之一。

 

沿至明初,仍然沿襲藥局制度。

 

明史職官志:「洪武三年(一三七○),置惠民藥局。」

 

「外州府縣置惠民藥局。」

 

惟至此而後,未見有設置惠民藥局之說,約至明初而終止。

 

我國自北宋末葉,徽宗崇寧間(一一○二~一一○六)創設藥局開始,歷南宋、金、元以迄明初(一三七○),亙二百六十餘年。

 

沿襲此一制度,不僅為我國藥政史上應予重視之一大事業;

 

即自世界藥政史上言之,亦為極重要之一大業績。

 

考官立藥局之最大意義,乃在於力行醫藥分業之一端。

 

自此以降,醫師祇從事認證(診斷)舉處方,而不問合劑(調劑),此即為後世「中醫坐堂制度」之濫觴。

 

此一醫藥分業制度,早於歐洲醫藥分業之實施者一百三十餘年,故自醫藥分業史的觀點言之,中國實為實施醫藥分業之第一個國家。

 

今日通稱之藥房,其名稱始自明初。

 

明史職官志:「洪武六年(一三七三),置御藥房於內務府。

 

嘉靖十五年(一五三六),改御藥房為聖濟殿。」

 

及清世祖順治十一年(一六五三),置藥房於太醫院。

 

十八年裁。

 

聖祖康熙六年(一六六七)復設,仍屬太醫院。

 

十年,藥房不屬太醫院,另設員管領。

 

所謂御藥房,乃皇室掌藥機構。

 

此種機構,北齊、隋、唐,均稱尚藥局,宋、金、元,均稱尚藥院,與明、清之御藥房,其性質完全相同。

 

藥房一稱之所以相沿至今,不過由於藥局之名,至明初漸趨式微;

 

而藥房之稱,適逢其會,遂得取而代之矣。

 

自字面言之,局寓職有專責之義;

 

房則謂正室之旁曰房。

 

國父於倡導革命之初,於澳門、廣州、石歧,三度設業,均以藥局為名。

 

曰中西、曰東西、曰杏林,足以說明國父嘉惠同胞之民主精神。

 

蓋曩之藥房,為帝室御用機構;

 

藥局則為以服務民眾為目標之民主設施也。

 

民國十六年,四明曹炳章於增訂偽藥條辨之自序曰:「自趙宋成立和劑藥局,…於民國二年春,爰集同志組織和濟藥局。」

 

可見藥局之名仍然流傳。

 

日本、韓國藥事法中,均以藥局為專業之法定名詞,限由藥師主持。

 

考其語源,均稱來自中國。

 

我國於民國六十八年公布藥師法,雖已出現藥局之名,但藥局制度迄未確定。

 

(那琦)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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