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審計權】 審計權,乃監督政府各機關是否確實執行預算,有否違法職行為之權。
各國為使審計權能有效運用,均設有專任審計機關,並力求保障其獨立地位。
我國在監察院內設審計部以行使審計權。
審計部設審計長一人,綜理審計部部務,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在各省市分設審計處,在各特種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分設審計室。
審計部之職掌,依照規定為: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政府總決算應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而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業務分為: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財務審計三類。
一、公務審計,又分為普通公務機關審計、國防經費審計及特種公務審計。
公務審計方式又可分為:(一)事前審計。
(二)國庫審計。
(三)集中支付審計。
(四)事後審計四項。
二、公營事業審計,主要業務為:(一)審核國營事業年度決算。
(二)查核國營事業附屬機構財務收支。
(三)調查特種基金。
三、財務審計,即稽察業務:(一)監視開標、比價等。
(二)專案調查。
(三)抽查工程及財物。
(四)書面審計各機關報核文件等。
審計人負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凡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及各機關簽發之公庫支票,非送經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其未設審計機關或未派駐審人員者不在此限。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絕之。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察機關協助,並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全部或一部。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