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觀光客】 觀光客(Tourist),就是為觀光的目的而旅行的人(Traveler),或可稱為訪客(Vistitor),也就是觀光活動的行動者。
觀光客一詞,最先在西元一八00年見於英國牛津字典,而觀光(Tourism)一詞,於一八一一年才繼被採用。
觀光客應包括下列旅行目的的人:一、為遊樂、家庭理由以及健康等而旅行的人。
二、為了參加會議,或是為了充當任何一種代表而旅行的人。
三、為了業務而旅行的人。
四、在海上巡遊而到達的人。
五、為了留學而前往留學國家的青年學生,居住於供給膳宿的設施或校內的人。
一九五四年,聯合國的海關旅行設備年會另採取下列的定義,認為觀光客是任何以移民以外的合法理由來到一個國家的人,並且在同一年度內其居留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也不多於六個月為限。
一九六三年,在羅馬?
行的聯合國旅行暨觀光會議中所下的定義是:「任何人訪問其通常無住所的國家,而其訪問之原因又非從事職業性工作,俾自該國獲取酬勞者即為觀光客。」
演變到今日為各國所接受而為研究與統計目的所指的觀光客,乃指為遊樂與休閒(ForPleasureandLeisure)或從事商務或訪問(ForBusinessorVisiting)而旅行的人,離家在外住宿至少在一晚或二十四小時,其行程超過一百英里的訪客而言。
因此,觀光客應包括下列旅行目的的人:一、為休閒:包括娛樂、度假、健康、教育、宗教,以及運動而旅行。
二、為商務、公務、家庭事務,以及會議等而旅行。
凡法律上不認為是入境的旅客(包括空運旅客,在過境地區不離開飛機之指定範圍內者),或為有報酬的職業而旅行的人,例如在國外僱請來臺受薪的影藝歌唱人員等,皆不能列為觀光客。
(陸景武)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