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日文●滿洲鐵道聯運協定】 由於九一八事變,日本關東軍強占我東北三省,成立偽滿組織,以致關內外之郵電及貨運,一時中斷。
我政府為謀關內外同胞事實上之方便,在不承認偽滿組織條件下與日方交涉,將通車、通郵、通電信各項問題分別前後解決。
通車辦法,於西元一九三四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關於聯運協定,於一九三六年三月六日簽訂,於同年五月一日,正式實行。
聯運協定共十三條:一、滿鐵線、總局線、北寧線間貨物之聯絡運送,依照另訂之聯絡運送規程行之。
二、本路於聯運上所必要之書類及其他表格等形式,由關係鐵路間會商決定之。
三、本聯運所使用之度量衡,依萬國度量衡法。
四、關於運送電報通信,各鐵路相互間,以無償行之。
五、以下關於本聯運,就必要事項,對方鐵路,有依賴調查等時,應相互應其需要。
六、貨物除特定者外,在山海關站總局、北寧兩路間之貨物,應作授受裝卸繼送。
七、至山海關站裝貨卸地工作,於引渡鐵路,實施裝貨。
八、在總局線、北寧線間貨物之授受,依另定之聯運貨物引繼證為之。
引渡鐵路,須作成記載發著站、品名、組數、重量、容積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聯運引繼證四分,兩鐵路對於聯運貨物引繼證所載事項及貨物,應加簽署,以兩分交與受引鐵路,其他兩分,交與引渡鐵路。
兩鐵路對於貨物之責任,於局路對聯運貨物引繼證簽署完了時,一方消失,一方發生。
於引繼時,發現貨物有缺少或毀損之事時,於聯絡貨物引繼證上,應從實揭載該項要旨。
兩鐵路簽署後,每件貨物,應為之綑縛引繼。
九、發現貨物之品名、數量等相聯之場合,應通知關係鐵路。
十、對貨物運送招致支障之場合,及除卻支障之場合,又對該支障區間,特設運送辦法之場合,各鐵路應將該項趣旨,相互通知,不得延誤。
十一、在山海關之通關手續,由承辦鐵路,交託東方旅行社代辦。
前項通關手續,須備貨物說明書及其他書類並添附貨物運送通知書。
十二、依前項規定為通關起見,支付之關稅及其他費用和運費等,鐵路局負責,向貨主收取。
十三、本協定自昭和十一年五月一日、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協定用日本語及中國語各譯三分,各執一分。
本協定簽訂者為南滿鐵道株式會社鐵道部長兼鐵路總局長宇佐美寬爾,北寧鐵路管理局長陳覺生。
(朱浩然)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