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觀護制度】 觀護制度(ProbationSystem)為對犯罪之被告,包括成年犯及少年犯,運用科學之調查方法,予以診斷及分析,將其中對社會不會繼續發生危害者,乃允許其居住在自由的社會中,施以輔導監督(Supervision),協助其適應社會生活,重新為社會建設性的成員。
就法律學而言,其為犯罪處遇制度之一種,屬於非監禁地非機構性處遇(Non-institutionalTreatment)的方式之一。
它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內規定觀護人任用資格、觀護人之職掌,以及觀護工作執行之內涵等。
在刑法內執行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之觀護人,也形成成年觀護制度之開始。
觀護制度與假釋(Parole)極易混淆,其實觀護制度係包括判刑前之調查、診斷、參與訊問,以及輔導監督等工作,而假釋係已判處徒刑,並已在監獄內執行後,後悔有據的受刑人,予以假釋放之處分。
不過假釋後之受刑人,其殘餘刑期內,應執行保護管束,由觀護人負責,於此與觀護制度有相似之處。
觀護制度也易與緩刑(SuspendedSentence)分不清楚。
緩刑是經法院判決刑罰後,其刑罰暫緩執行,有的稱為刑之猶豫執行。
它不若觀護制度係完整的對犯罪個案,從調查、診斷式分析,以及如經判決交付保護管束時,應予以輔導監督工作。
但是緩刑期間,依刑法之規定,應施以保護管束,由觀護人執行輔導監督。
此處似與觀護制度有相同之點,但究竟其間仍有差別的。
就社會工作學科而言,觀護制度係觀護人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有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以及社區組織與發展,從事於成年犯罪及少年犯罪預防及矯治的工作,它為社會工作實務內之犯罪矯治的社會工作(CorrectionalSocialWork),亦被認為社會工作實務之一類。
觀護制度的創始者為美國的約翰.奧古斯都(JohnAugustus)。
奧古斯都生於西元一七八四年美國麻州俄城,二十一歲時是位鞋匠,一八二七年遷至波士頓,繼續製鞋行業,一八四一年,五十歲時,對法院工作發生興趣。
據美國觀護人協會謂:觀護制度是法院對經過慎重選擇的刑事被告,採用社會個案調查與輔導監督的一種處遇方法。
這些刑事被告於觀護處分期間,雖允准其生活於正常的自由社會中,但其品性應遵守法院所諭知的條件及接受觀護人的輔導監督。
觀護制度理論基礎是在於某些犯罪人,就調查犯罪前所有資料可以看出,允許其仍居住在自由的社會中,與送往犯罪矯治機構同樣的安全,而且一旦被收容於監禁的處遇機構,相反的對犯罪人本身,獲得不良影響,其家庭亦蒙受無法估計的損失。
所以,以使其生活在自由社會中,接受輔導監督,從社會防衛及個別處遇立場言,均有裨益,提供自新機會。
(周震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