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璽書賜勞】 漢代甚為重視地方政治,而漢代地方政治之表現優良,要為歷代之冠。
其原因最主要者,為中央最重視地方行政官吏,舉其主要措施有:一、人事上之內外互調:朝廷公卿常外任為郡守,而政績表現優良之郡守,常擢任為公卿。
如通考卷六十三所載:兩漢均重視太守官職,政績優良者,常升任為公卿,後漢時或以尚書令、僕射為郡守,或自郡守入為三公。
二、監察制度之周密完善:漢分全國為十三州,每州設置刺史一人,以六條察二千石(郡守),歲終奏事,舉殿最。
三、吏治之考核嚴正:漢制,每歲盡,郡遣上計椽吏各一人,詣京師,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偕簿,亦稱上計簿,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予以考核,以定賞罰;
各縣則上計於太守,太守據以定賞罰。
此為中央對地方之密切查察,以求治績之道。
此外,漢代地方郡守、縣令長行政權,亦甚完整,而且權力很大,郡守對郡內之事,可以自行斟酌,以適應地方實際情況。
如蜀太守文翁在郡內興辦學校,以及免除學官子弟繇役,太守可自行任免所屬椽吏,無需關白,即刑賞黜陟,可以不受任何牽制。
漢代郡守縣令有專殺之權,又太守得到皇帝許可,可以逕自朝見皇帝,並不受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拘束,皇帝對郡守非常重視,常對治績有優良表現者,每璽書賜勞,增秩賜金,或予重賞,爵至關內侯,甚至公卿缺,亦以次任用之。
如漢宣帝時,每拜御史郡守,輒親見問,觀其所繇,退而察其行,以質其言,嘗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嘆息愁恨者,政平訟里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吏二千石乎。」
(漢書循吏傳)(彭瑞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