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社會●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是指勞工和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這種關係透過勞資雙方所簽定的勞動契約和團體協約而成立。
勞資關係或稱為勞雇關係,一方面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一方面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彼此間的關係即屬勞雇關係。
其所牽涉的範圍至廣,舉凡勞動條件、童工女工保護、勞工組織與經營、生產效率、賞罰升遷、違約處理及爭議處理等均屬之。
這一關係在手工業時代,師徒之間親密融洽,並不發生若何問題,但自工業革命以後,機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機器而輕人力,勞資雙方壁壘分明。
因之,形成了嚴重的勞工問題。
勞資關係的良好與否,關係生產秩序、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至為重要。
一般而言,在工業先進國家的勞資關係,大都並不和諧,致常發生勞資糾紛,而導致罷工、怠工、關廠、停業。
影響所及,不但足使生產停頓,社會紊亂,甚且使國本動搖,危及世界和平。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遺教中指示:人類社會之所以有進化,是由於大多數人的利益相調合,而不是有衝突。
基此,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我國勞工政策綱領更訂明:勞資合作為勞資政策重要目標之一。
是故我國的勞資關係重在合作、和諧、協調。
換言之,以合作代替對立、以和諧代替糾紛,以溝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處理勞資間的僱傭關係。
時至今日,各國勞資關係已進入新的階段,力求生產與分配並重。
一般社會福利國家已轉而重視勞工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勞工政策及勞工立法,用以順應世界潮流及國情需要。
其促進勞資合作的途徑,在治本方面:一、健全勞資雙方團體,以奠定合作基礎。
二、勞資雙方,實行團體協商,簽定團體協約。
三、實施工業民主及參與制度,舉行工廠會議。
四、實行利潤分享,推動分紅入股。
在治標方面: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仲裁勞資爭議。
二、依據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評斷勞資糾紛。
先總統蔣公昭示:生產與福利并重,不可偏廢,處理我國勞資關係,當以此為準繩。
務使勞資雙方互助互惠,共謀生產與福利之增進,標本兼治,必可使勞資合作無間。
(劉昆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