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盈餘按交易額分額】 西元一九六六年,國際合作聯盟在維也納舉行第二十三屆大會,將原有的十一項羅虛戴爾原則歸納為六項,並改稱為「合作原則」。
其實際上所含之三個基本要素包括有:一、門戶開放,二、民主管理,三、按交易額分紅。
其中即已明白指示盈餘按交易額分紅。
盈餘按交易額分紅要素中,包含了幾種內容:一、合昨社盈餘來自業務之經營,即在對社員服務過程中向社員多吸取了收入,就應該按照社員交易額的多寡,再分配給他們。
例如:消費合作社出售貨物給社員時,多吸收了價款,因而產生的盈餘,就該按照它產生的來源再分配出去,亦即看盈餘從何處來,則循著它來的途徑再送回去。
實際上,這不是向社員分配紅利,而是將業務過程中多收了他們的,再按照收取的比例攤還給他們。
由此可知,合作社是服務的,而不是營利的機構。
二、合作社的盈餘按交易額分配給社員,則股金只能按章程中規定的利率,拿到有限度的利息。
有的合作社,社員按其所享有的服務比例提供合作社所需的資金,亦即社員認購股金的數額須與其交易額成正比,將繳納股金視同取得合作社服務的相對義務。
實際上,社員盈餘的分配,以及股金的繳納,都以交易額為基礎,與普通公司依照股金數額比例分紅的制度完全不同。
三、更有些國家的合作社,對於某些業務的盈餘分配率予以差別規定,目的是要貫徹按交易額分紅這項原則的基本精神。
例如信用合作社若將社員存款與借款視為同樣的交易額,而有等比的盈餘分配權,這就不是公平的現象。
合作社既以改善全體社員的生活及謀全體社員之福利,其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在力求公平分配以及民主之管理,故盈餘按交易額分配乃其重要內容之一。
(吳克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