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圖書出版●政府二論】 政府二論(TwoTreatisesofGovernment),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Locke,西元一六三二~一七○四年)的政治哲學名著,於一六九○年匿名出版,但在一六八九年底已在倫敦市面開始出售。
洛克則遲至寫遺囑咐言時才承認本書是他的著作。
全書分成第一論及第二論兩部分。
以往,一般都認為第二論在一六八八年英國光榮革命之後才開始撰寫,目的在為革命辯護。
但根據當代學者(例如:P.Laslett)的研究顯示,其主要部分是在一六七九至一六八二年之間完稿的,其中對君主專制的批評主要是針對查理二世(CharlesII)而發的。
第一論的內容是反駁費爾摩(SirRobertFilmer)的君權神授說。
費爾摩著有父權論(Patriarcha,一六八○年出版)一書,主張君王的權位來自上帝的授予,上帝授命人類始祖亞當為夏娃及其子女的主人,而一切君王的權位乃是繼承亞當的神授權位而來的,因此君王與百姓之間的關係恰如父子之間的關係一樣。
洛克認為這種類比是極為荒謬的。
近代國家之龐大與組織之複雜,政府早已不可能以類似父母或家長監護子女的方式來統治人民。
至於亞當受命統治世界,以及後世君王繼承亞當權位之說,更缺乏具體的證明。
君權既非神授,則其權位的基礎何在?
這是洛克在第二論中所要回答的問題。
第二論又名「論文明政府」(OfCivilGovernment),它的主要論旨是說:政府權力的來源乃是人民所訂立的社會契約。
洛克認為在未有政府之前,人類生活於一種和平、自由、平等及獨立的自然狀態。
在此狀態中,人類大體上有足夠的理性遵守自然律,和睦相處,不致互相攻擊;
人類能夠保有自己勞力所得的產品。
任何人若侵犯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則受害人有權處罰侵犯者,使其遭受相等的損害。
自然狀態固非如霍布士(ThomasHobbes,一五八八~一六七九)所描述的戰爭狀態,但確有許多不便之處。
人的理性難免暫時失效,因而違背自然律。
此時若任由個人私自處罰違犯者,則判斷不公、處罰過當等弊端,在所難免。
於是,生活在自然狀態中的自由人乃互相訂立社會契約,終止自然狀態,成立政府,以維護自然律並公平處理個人之間的糾紛。
任何政府倘若違背社會契約,危害人民的安全與權利,則人民有權加以撤換。
洛克這種學說對西方民主政治思想有深遠的影響。
(林正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