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文●國事詔令】 國事詔令(PragmaticSanction),見於晚期羅馬法,為西歐君主在重大政策上所採用。
首先採用者為:一、法王路易九世(西元一二二六~一二七○年),時在一二六九年,聲明法王在國內享有自由委任主教與高級教卿之權,對於為教廷捐輸有推動、擴大或限制之權,否認教宗對法教會事務有保留權和委託權。
此為法王與大臣企圖限制教宗的權力,勿干涉法教會的一切。
西洋史特稱這種限制教會行政的思想與態度,為「法蘭西主義」(Gallicanism)。
因為是法國首開其先而得名。
二、布爾茲國事法令(PragmatiqueSanctuiondeBourges)為法王查理七世(一四二二~一四六○)頒於一四三八年,除擴大上言詔令外,復謂大公會議的權威高於教宗,法王有委任主教與修道院院長的絕對自由,取消法教會為教廷捐輸的習慣,不准向羅馬上訴,對教宗開除教籍與禁絕令(ExcommunicationandInterdiction)的效力與範圍也有所限制。
但不為布根第與不列塔尼兩公爵接受;
尤其路易十一世(一四六一~一四八三)一登基,為獲得教宗支持,名義上自動取消,不過仍常執行,作為政治手段,以對付教廷與其諸侯。
至「朕即國家」專制獨裁的路易十四(一六四三~一七一五),一六八一年,更大力推行法蘭西主義。
三、奧皇查理六世(一七一一~一七四○)於一七一七年頒布詔令,聲明其長女瑪利亞o德勒莎(MariaTheresaofHapsburg)為帝國未來繼承人,要西歐列強提出保證,在奧地利繼承戰爭(一七四○~一七四八)之後,方為各邦所承認。
四、西班牙波旁王朝首帝腓力五世(一七○○~一七四六)藉此引入沙利克律(SalicLaw),不准女兒繼承王位,但為腓力七世(一七八四~一八三三)藉另一詔令取消,以便其長女伊莎伯拉二世能繼承之。
五、西班牙王查理三世(一七一六~一七八八)於一七六七年藉此取消耶穌會。
(羅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