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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黃埔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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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11:32: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黃埔條約

 

清道光二十二年(西元一八四二)鴉片戰後,中英南京條約之簽訂,開清廷對外割地賠款之端緒。

 

英人得在中國享受各項特權。

 

美、法等國,趁機效尤。

 

道光二十四年(一八四四)六月,法使剌萼尼(ThéodoredeLagrene)率兵船八艘至澳門,通知兩廣總督耆英,要求北上呈遞國書,駐紮北京,法人擔任中國欽天監,中國派人赴法留學,並以代防英人為藉口,欲索虎門與琉球,惟均被耆英所拒絕。

 

至其堅持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之例,及中國弛天主教之禁,耆英因闇於國際常識,竟然接受。

 

九月十三日(十月二十四日),耆英與法使在廣州黃埔法艦阿吉默特號(Archimede)上簽字,約文共三十六款,錄其重要內容如下:一、法國設領事官於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地方,辦理商人貿易事務。

 

二、法國得派巡船在五口,俾領事得有權約束商民、水手。

 

三、法人在五口貿易,凡出口入口,均照中國稅則繳納關稅,將來不得增加。

 

四、法人與華人爭執事件,華人由華官按華律治罪;

 

法人由法領事按法國律例治罪。

 

法人與他國人爭執事件,中國不得過問。

 

法人與法人爭執事件,歸法領事辦理。

 

五、法國在華享受最惠國待遇。

 

六、法國得在五口地方建造禮拜堂,華人不得觸犯禮拜堂及其墳地。

 

七、本約有效期限十二年,屆期另行籌議。

 

此約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更為苛刻,一則明白表示法人在華享受領事裁判權,再則限制中國政府必須負責保護教士及教民。

 

至於十二年修約之期,使英國藉口援例要求修改商約,為咸豐年間英法聯軍之導火線。

 

(李守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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