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明代科舉】 唐以科舉取士,歷宋迄明,規制益備。
明太祖初即吳王位,即開科取士,定科舉格,故名科舉,亦稱科目。
明代選舉之法大略有四:科目、學校、薦舉、銓選。
而以科目為盛典,卿相皆由此出;
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非是則為雜流;
薦舉盛於明初,後因專用科舉而罷;
銓選則為入仕之始,捨此別無他途。
洪武十七年(西元一三八四),為甲子年,頒行科舉程式,凡三年一大比,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
鄉試在各省、南北直隸,於八月秋天舉行,又稱「秋闈」,中試者為舉人,得入京應試。
會試在京師,於次年二月春天舉行,又稱「春闈」,中試者,在三月朔,由皇帝親策於廷,稱廷試或殿試,及格者分一、二、三甲,統稱為進士。
一甲三人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
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
而俗稱鄉試、會試榜首為解元、會元;
二、三甲榜首為傳臚;
府、州、縣生員為秀才。
科舉內容,時有變更,大約是初九日為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
十二日為第二場,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
十五日為第三場,經史時務策五道。
文仿宋代經義,須以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即每道文章中,須有破題、承題、起講、提比、虛比、中比、後比、大結八段結構。
在憲宗以前,制義之文,或散或對,尚無定格;
自後限制甚嚴,起承轉接皆有一定規矩,有如四柱分立,兩兩對舉,淺深長短,銖兩悉均。
試士之所稱貢院,考生席舍稱號房,一軍士守之稱號軍。
試官入貢院,即封鑰內外門戶,規制極為嚴重。
成進士量授官職,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進士錄取名額不定,考試無年齡限制,不第可一再應考。
文科之外另有武科,然終明之世,右文左武;
明代重科舉,進士出身尤為世所重,名為甲科;
舉人出身是為乙科。
科舉制度原是一種公正之仕途,後因士人耽心科考,束書不觀,祇知就時文模擬,日陷於空疏不學,有登名朝列,不知經史為何物,學問由此而衰,心術由此而壞,明人已慨言「八股盛而六經微,十八房興而二十一史廢」。
甚至有人謂八股之害,等於焚書。
一種制度初創之時,其弊尚淺,至後積重難返,其害就愈甚,明代科舉制度之趨勢即是如此發展。
〈見圖1〉。
(吳智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