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十惡】 十惡之稱,起源於北齊,而北周律卻無此目。
但十惡之中,如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課以厲刑,早常見諸秦漢律令。
隋承齊制,唐仍之,歷宋、元、明、清均存此制。
唐律疏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
其所謂十惡,是:(1)謀反-係指謀危社稷(圖謀顛覆政府),即今之刑法上內亂罪。
(2)謀大逆-係指毀壞宗廟山陵(古帝王因山而葬,故其墓地曰山陵)及宮闕。
(3)謀叛-係指背叛本國、從敵偽,類似今之刑法上外患罪。
(4)惡逆-係指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的祖父母與父母。
(5)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一家被殺三人之中,如有一人合死,或於數家各殺二人,雖合死刑,但不入十惡)及支解人(支解身體)、造畜蠱毒(以多種蟲類造合成蠱,此蠱有毒,畜以害人)、厭魅(邪俗陰行為害於人)。
(6)大不敬-係指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意指皇帝)服御物,盜或偽造御寶,合和御藥不如本方或封題有誤,造御膳誤犯食敬,御幸舟?
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制使指奉制出使者)而無人臣之禮。
(7)不孝-謂告言(告訴)詛罵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而別籍異財或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而身自嫁娶或作樂釋服從吉。
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8)不睦-係指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小功尊屬。
(9)不義-係指殺本屬府主(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於內,其所事之主,名為府主)、刺史、縣令、現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或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10)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婦人與男子和姦)。
凡犯十惡,處刑較重。
常人犯一般死罪,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得具狀上請,聽敕處分。
而犯十惡者,雖然遇赦,十惡猶在除名。
舊制八議減刑,十惡亦不與其列。
(潘維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