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十九信條】 清宣統三年(西元一九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所公布的十九信條,可視為有清一代籌備立憲中的唯一憲法,亦我國近代史上憲法的濫觴。
其中規定,如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法定特別資格中公選之。
皇帝之權,以憲法規定為限。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之;
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之。
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總理大臣受國會的彈劾時,非解散國會,即內閣總理辭職;
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的解散。
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
但對內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
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的議決。
不得締結;
但宣戰媾和,不在國會開會期內,由國會追認之等等;
此項信條雖非完全的憲法,但已具憲法的效力。
十九信條採處君共和而行議會政治,即採英國式責任內閣制,僅予皇帝以種種尊榮,而不令行使實權。
但無大臣副署的規定,依法理推論之,則皇帝於其權限內,尚可自由行使大權。
而國會對於內閣,只有對總理大臣的彈劾權而無投不信任票的規定。
袁世凱的組閣,係資政院根據信條第八條的規定,公舉袁氏為內閣總理大臣;
惟因清廷無誠意立憲,十九信條亦終歸消失。
(張溯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