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財經法】 財經法,係指財政、經濟方面,固有法律全體之總稱。
其在法學各部門中,可謂發展較遲而發展甚速之一門法學,在德國、日本均屬如此。
以日本為例:西元一九四七年有財政法之制定,至經濟法(一九○六年德國法學界開始使用之用語),其與晚近資本主義之高度發展關係密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配合其經濟及企業之基本體制,以戰時中經濟及戰後經濟統制法、獨占禁止法,及其關係法令為中心論點,其學說甚多,迄無定論。
有謂其在法體系中,係於公法、私法之外形成第三個法域,並認為其具有社會性、公共性、具體性、技術性、彈力性、政策性,及指導性等特質。
我國財經法之立法依據,為憲法第二、十及十三章等有關規定。
其在我國尚無單獨之法典,即將財政、經濟相關之法制度,納入現有之法秩序中,分別以單獨之形態出現,形成單一獨立的各別法是也。
其包括之範圍甚廣,舉凡財政、金融、國內經濟(農、工、商、漁、礦、水利等)、國外經濟(外匯、貿易、投資、輸出保險、關稅等)、賦稅、技術等,如財政收支畫分法、預算法、決算法、國有財產法、銀行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漁業法、礦業法、水利法、商標法、專利法、管理外匯條例、獎勵投資條例、技術合作條例、所得稅法、關稅法等均可屬之。
惟就目前我國法學之研究,財經法尚乏一定之界說。
(陳素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