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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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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1:24: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契約

 

契約之意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別。

 

最廣義之契約,係指當事人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一切合意,包括私法上之契約與公法上之契約。

 

私法上之契約,如債之契約、物權契約與身分契約等是。

 

公法上之契約,如行政契約、國家與國家間訂立之條約是。

 

廣義之契約,則指私法上之契約。

 

狹義之契約,僅指債之契約。

 

一般所稱之契約,係指債之契約。

 

債之契約(以下簡稱契約),謂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而由兩個對立之意思表示所合致之法律行為。

 

契約為吾人藉以實現債法上目的之最重要途徑,而為最主要的債之發生原因。

 

契約與債之其他發生原因(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是)各具特殊性,而契約之最大特殊性,即在於其為法律行為之一種。

 

是以,就民法之一般理論言之,法律行為應具備之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與意思表示),與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可能與確定及意思表示須健全,特別生效要件則依各個法律行為定之),於契約亦必須具備。

 

此外,契約尚有其特別成立要件,此即意思表示之合致是。

 

(曾肇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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