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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訓政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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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8 11:49: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訓政綱領

 

民國十七年六月,國民革命軍光復北京、天津,完成北伐,全國即告統一之際,中國國民黨即依照國父孫中山先生手訂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所規定的建國程序,實施訓政。

 

八月三日,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南京開議,十一日,大會決議:「訓政時期,應遵照總理遺教,頒布約法」;

 

又決議:「訓政時期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應逐漸實施」。

 

十月三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依據全會的決議,先行通過訓政綱領六條,作為訓政時期約法未制訂前的施政準則。

 

訓政綱領內容如下:一、中華民國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

 

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

 

三、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

 

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

 

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之。

 

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

 

(蔣永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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