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所得稅】 所得稅,係直接對可稅所得課徵的租稅,以所得為稅源、課稅標準及租稅客體或對象。
由於控制真正的稅源,可以充實國庫收入;
又因對儲蓄與投資減輕課稅,可以適應經濟發展;
復因對大額所得及財產所得加重課稅,符合社會正義,此故,所得稅被譽為理想的租稅。
英國是所得稅的發祥地。
所得稅的發展,大抵由臨時性質所得稅發展至經常性質所得稅,由比例稅率所得稅發展至累進稅率所得稅,由分類或個別所得稅發展至綜合或一般所得稅。
所得稅的課徵,固然以一般租稅原則為基礎,惟財政學上仍有所得稅原則,其中最具代表性者,有約翰彌勒原則及華格納原則,前者考慮經濟發展,後者考慮公平性。
約翰彌勒所得稅原則凡三:一、定額免稅原則(對於一定數額以下的所得,應該予以免稅,亦即最低生活費免稅);
二、超額比例課稅原則(對於超過最低生活費以上的所得,就其超過部分,實行比例課稅);
三、儲蓄與投資免稅原則(對於所得中用於儲蓄與投資部分,應該享有免稅待遇)。
約翰彌勒認為社會的財富分配,可透過人為的或政策的力量予以改善,惟不主張採取租稅作為改善分配的主要手段。
華格納所得稅原則有三:一、重課財產所得原則(將所得區分為勤勞所得與非勤勞所得,對財產所得、僥倖所得、繼承或贈與等非勤勞所得加重課稅);
二、重課大額所得原則(依據所得數額大小而設定不同的稅率);
三、維護基本生活原則(課稅時,考慮家屬與扶養人數、經濟能力及其他家庭情事,予以適量之減免)。
前兩個原則含有累進課稅的意義,第三個原則較最低生活費免稅更為放寬與妥適。
現行所得稅分成兩大類: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者的課稅範圍包括「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具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均應課徵或扣繳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包括: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其他所得計九項。
後者的課稅範圍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的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黃建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