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會議規範】 國父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法則,在「民權初步」一書自序中云:「西國議學之書,不知其幾千百家也,而其流行常見者,亦不下百數十種,然皆陳陳相因,大同小異。
此書所取材者,不過數種,而尤以沙德氏之書為最多(沙德氏為LucyShattuck-其書原名為Women'sManualofParlimentaryLaw),以其淺顯易明,便於初學,而適於吾國人也。」
書成之後。
戰禍連年,政府雖有推行民主政治之心,而民眾苦無學習民主之機會,直至民國四十二年,內政部以我國憲政實施有年,而民眾對民主認識有限,乃召集專家,以民權初步為依據,多次商討,編成「會議規範」一種,先於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試行令,五十四年加以修正,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
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條:一、開會:明定會議之定義,適用之範圍,會議之召集,開會的額數及不足額問題的處理,會議程序,議事紀錄錄、處分的決議等。
二、主席:說明主席產生之方式,主席之地位、任務,及主席之發言與表決權等。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明定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的權利與義務。
四、發言:明定發言地位之請求,發言性質之聲明,發言先後之指定,發言之禮貌,發言次數及時間等。
五、動議:明定動議之種類,動議之提出,附議,程序及提案與附屬動議等。
六、討論:敘明動議之討論,討論之程序,讀會及不經討論的事項等。
七、修正案:解釋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修正動議之接納,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表決順序及不得修正事項等。
八、表決:明定表決之方式,通過與無異議認可,兩面俱呈,表決之特定額數,重行表決等。
九、付委及委員會:分析議案之付委,委員會之種類,委員之產生,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委員會之議事及表決,付委案件之處理等。
十、復議及重提:界定復議的條件,復議動議的運用,不得復議之事項等。
十一、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明定權宜問題、秩序問題之處理順序及申訴之表決等。
十二、選舉:說明選舉之方式,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選舉之程序等。
十三、其他:申明如何另訂議事規則與未規定事項之處理,及施行日期。
會議規範是民主禮俗之一,它是禮與理,也是法,和生活規範、禮儀規範,鼎足而三。
(蔡漢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