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會議規則】 集會,只要是「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民主社會必須以理性、和諧為前提,相互尊重。
於是大家同意接受一種彼此認可的規章,共同遵奉,這種規則,通稱為議事法(ParlimentaryLaw)。
各國採用的內容,大同小異,美國國會所用者,稱為「傑佛遜手冊」(JeffersonManual);
國際性社團所用者,有稱「羅勃律」(RobertRulesofOrder)者,亦有稱康農律(CannonRule)者,用之於我國,早期稱為「民權初步」,今則稱為「會議規範」。
在我國,一般會議開會時均應遵守「會議規範」的規定,但有關機構或社團,在不牴觸的狀況下,可另訂會議規則,「會議規範」第九十八條就有:「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行之。」
是以可說會議規則有一般性與特殊性二種。
一般性是在規定怎樣才能開會、如何發言、怎樣動議、如何討論,如何修正、如何表決,如何復議,在有條不紊中,達成保護別人,在共同遵守下,保障自己。
從而循「集思廣益」,來融聚大家的意見。
特殊性的規則,是針對自己團體的特性,先行研訂一些規則,經各參與人認可後,予以執行稱之。
通常特殊規定較嚴者為多,旨在求其慎重以免疏失,例如一般團體,訂頒之規章通過則可執行,但立法機關,法規之通過必須三讀;
惟間亦有因應需要,作較寬之規定者,例如立法院通過七分之一委員出席,則為法定開會人數等是。
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規則,都是在界定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二者相輔相成。
(蔡漢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