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天津條約】 清道光二十一年(西元一八四一年)南京條約簽訂後,粵民堅拒外人進入廣州,而英國對華商務亦未見起色,乃使英人急欲修訂條約。
咸豐六年(一八五六)九月十日,懸英旗華船亞羅(Arrow)駛入粵江,水師登船搜捕盜匪,拔英旗,拘拏水手。
英領事巴夏禮(HarryS.Parkes)提出抗議,要求道歉等,兩廣總督葉名琛應付失當,中英糾紛隨之擴大。
同年,法神父馬賴(PereAugusteChapdelaine)在廣西西林被殺,法領事要求懲辦縣官被拒,英遂乘機邀約法國共同出兵,是為英法聯軍。
咸豐七年(一八五七),英法聯軍陷廣州。
八年四日,佔大沽砲臺,進薄天津。
六月,大學士桂良等受英人威迫與英使額爾金(EarlElgin)法使葛羅(BaronGros)在天津訂立條約,是為天津條約。
中英天津條約要點如下:一、互派使節駐京。
二、規定使節及領事之地位。
三、保護傳教事業。
四、英人得在內地遊歷。
五、加開中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漢口、九江、鎮江為通商口岸。
六、確定領事裁判權。
七、修改稅則。
八、每十年修約一次。
九、一年為期,在京換約。
十、賠款四百萬兩。
中法天津條約內容大致與英約同,其主要不同點有:一、加開淡水、江寧通商口岸而減少中莊。
二:賠款二百萬兩。
三、西林縣長革職,永不錄用。
天津條約既已簽訂,所餘者僅換約手續,不料竟因無謂之爭執,而發生更大之糾紛。
(郭鳳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