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元豐官制】 元豐為宋神宗年號(西元一○七八~一○八五年),元豐官制,即元豐五年所修訂之新官制。
緣以宋初,官制紊亂,名不副實,宋史職官志稱:「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
譬如:「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
皆是顯例。
言及官吏之任用,則用「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就地方官而言,多「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
而且「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例如:以中朝之吏部郎中補外縣縣令,並帶郎中職銜,於是郎中之職則付闕如,因之不得不差遣他官治其事,是以官制常紊。
神宗即位,始命館閣文臣校訂唐六典,至元豐五年,本唐六典並雜取宋朝舊法,制定新官制,史稱元豐官制。
新官制之重點,愧郯錄一語道破,所謂「元豐定官制,歸階官於寄祿,還職守於百司」。
就前者言,則釐定階職分立制度,所謂階,即特定之階稱,亦即階官,以階官定俸祿,謂之歸階官於寄祿。
如:開府儀同三司,一二○千;
特進,九○千;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六○千;
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五五千;
通議、太中大夫,五○千;
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四五千;
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三五千;
朝請、朝散、朝奉郎,三○千;
承議、奉議、通直郎,二○千;
宣教郎,一七千;
宣義郎,一二千;
承事郎,一○千;
承奉郎,八千;
承務郎,七千;
承直郎,二五千;
儒林郎,二○千;
文林郎,一五千;
從事、從政、脩職郎,一五千;
迪功郎,一二千。
階官之俸祿既定,又依政府編制之職事官定職錢。
職錢分行、守、試三級,如六曹尚書,行級六○千;
守級五五千;
試級五○千。
概依任該職之年資深淺定級,如以銀青光祿大夫之階官任戶部尚書之職,既領階俸六○千,又領職錢六○千(按行級計算)。
其餘政府諸職,皆如其例,惟視職之重輕,職錢有多寡而已。
就後者所謂「還職守於百司」言,主指人事權歸還建置(吏部)是也。
本來宋初,雖有吏部,但人事權則掌於差遣院,以中書舍人任其事。
繼稱磨勘差遣院,趙普為分中書之權,建議太宗設考課院,於是考課院又取代磨勘差遣院。
考課院有兩項人事權:一為考校京朝官,一為考校州縣官。
太宗淳化中,則將考校京朝官部分,定名為審官院,考校州縣官部分,則曰考課院,總稱曰流內銓。
神宗熙寧間,另置審官西院,主武官選,原審官院則稱審官東院,主文官選。
此際流內銓,除掌原審官院,一部分銓選業務外,仍承掌考課院之全部業務。
此外又有三班院之設,亦主武官選。
總之由淳化至熙寧此段過程,官吏銓選機關概分如下:一、審官東院(主高級文官選),二、審官西院(主高級武官選),三、流內銓(主低級文官選),四、三班院(主低級武官選)。
迨元豐一新官制,便將人事職權,悉歸吏部,由吏部尚書與侍郎分掌之。
即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
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
流內銓為侍郎左選;
三班院為侍郎右選。
通稱吏部四選。
(楊樹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