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土司制度】 中國之土司制度,旨在撫綏邊疆民族,羈縻邊民首領。
其制淵源於秦、漢之賜爵蠻夷,濫觴於唐、宋之羈縻川、縣。
蒙元在西南設長官司,參用土人為之;
明、清因襲其法,形成定制。
清季已漸衰微,民國益趨沒落。
秦惠王巴中,以廩君為蠻夷君長。
漢武平南夷,夜郎侯入朝,封為夜郎王。
蜀漢平南中,諸葛亮即其渠率而用之。
唐自太宗平突厥,西北羌、番,西南蠻夷悉內附,其部落,列置府州凡八百。
宋承唐制,太祖既下荊、湖,以辰州傜人為州刺史;
西南蠻、傜,西北羌、番歸順者,皆列置州縣,以其首領為刺史凡二百。
蒙元闚宋,首滅後理,封其主為總管。
迨主中原,於遠服置招討、宣撫、安撫諸使,在西南設長官司,參用土人為達魯花赤、長官、副長官,雲南置土府土州,皆世襲官職,自理其民。
計所列置凡二百有奇,分轄於陝、川、滇、湖等行中書省。
明興,凡諸土司叛元投順者,皆以其原官授之;
西南諸蠻夷朝貢者,則以元官官其酋長;
定其征徭、承襲、朝貢等制。
增置者武有宣慰司,文有知事等。
計所列置之司、府、川、縣幾及五百,分屬於川、滇、湘、黔、桂等省。
清承明制,凡明時土司投降者,皆授原職世襲;
定其官等、職責、陞降等制。
增置者武有指揮使,文有州同等。
計所列置之司,府、川、縣,約凡七百有奇。
民國以還,各土司分由各省政府處理,或改土歸流,或設流不改治,並無一定之政策。
計在川、康、滇、甘、青五省,尚存之土司,約有三百之譜。
惟在貴州、廣西兩省,大都名實俱亡;
名存實亡者,知者亦不多矣。
(芮逸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