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6 08:0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孫中山先生在民生主義中,平均地權保護農民利益的一種政策。
他認為中國過去以農立國,糧食的生產既然是靠農民,而農民又很辛苦勤勞。
「我們要增加糧食生產,便要規定法律,對於農民的權利,有一種鼓勵,有一種保障,讓農民自己可以多得收成。我們要怎麼樣能移保障農民的權利?要怎麼樣令農民自己可以多得收成?那便是關於平均地權的問題」。
中國過去大部分的土地屬於地主,農民所耕的田,多是地主的。
地主自己不去耕作,而坐收糧食,很不公平。
中山先生說:照道理來講,農民應該是為自己耕田;
耕出來的農田,要歸自己所有。
現在的農民,都不是耕自己的田,都是替地主來耕田。
…農民耕田所得的糧食,據最近(按:指民國十三年八月而言)我們在鄉下的調查,十分之六是歸地主,農民自已所得到的,不過十分之四,這是很不公平的。
若是長此以往,到了農民有知識,還有誰人再情願辛辛苦苦去耕田呢?
假若耕田所得的糧食,完全歸到農民,農民一定是更高興去耕田的;
大家都高興去耕田,便可以多得生產。
因此,「將來民生主義真是達到目的,農民問題真是完全解決,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們對於農民問題的最終結果」。
故耕者有其田不僅是平均地權,解決土地的分配問題,亦為鼓勵農民,增加糧食生產的方法。
民國前五、六年間(西元一九○六~一九○七),中山先生同章太炎在日本討論土地問題時,即言:「方土者,自然者也;
自然者,非材力。
席六幕之餘壤,而富斗絕於類醜,故法以均人。
後之林烝之法,不躬耕者,無得有露田。」
他主張「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貢徹不設,不勞收受,而田自均」。
這就是「耕者有其田」的初意。
及至民國元年八月,中山先生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以後,應袁世凱之邀,到北京共商國政。
談到農民問題,他對袁氏說:「中國以農立國,倘不能於農民民身求徹底解決,則革新匪易。欲求解決農民自身問題,非耕者有其田不可。」
袁氏亦表贊同。
中山先生不解其故,後問於袁之祕書長梁士詒曰:「我說及此項政見時,意以為項城必反對,孰知彼不特不反對,且肯定以為事所當然,此我所不解也。」
士詒回答說:「公環遊各國,目睹大地主之剝削,又生長南方,親見佃田者之痛苦,故主張耕者有其田;項城生長北方,足跡未嘗越大江以南,而北方多屬自耕農,佃農少之又少,故項城以為耕者有其田係當然之事理也。」
故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主張,遠在俄國革命成功之前已提出。
中山先生雖然贊成俄國當初把土地分給農民的政策,卻不同意其所執行的辦法。
他說:如果我們沒有預備。
就倣效俄國的急進辦法,把所有的田地馬上拿來充公,分給農民,那些小地主一定是起來反抗的;
就是我們的革命一時成功,將來那些小地主還免不了再來革命。
我們此時實行民生主義,如果馬上就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都拿來交到農民,受地的農民固然是可以得利益,失地的地主便要受損失。
因此,他主張要聯絡全體的農民,來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來解決農民同地主的辦法,農民可以得利益,地主不受損失。
這種方法,可以說是和平解決。
國民政府在民國十九年曾制定土地法公布施行,包括耕地租用、荒地使用、土地重畫等在內。
耕地租用以扶植自耕農為目的,規定地租不得超過法定地價百分之八,予佃農以權利的保障;
惟於耕者有其田一項,則未訂定實施辦法。
若干省區僅做到二五減租。
政府撤遷來臺灣以後,積極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先由三七五減租做起,然後施行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
四十二年一月,政府頒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以為徵收地主土地,由農民承購耕作之依據;
並訂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一種,將部分公營事業售予民間經營,使地主能以出售土地所得之資金,轉而投向工商業,促成全面經濟發展。
農民既可受益,地主亦無損失,正符合中山先生和平解決之原則,被譽為國際間土地改革成功的範例。
臺灣近三十年來,農村經濟日趨繁榮,糧食生產年有增加,工商業蓬勃發展,國際貿易亦更擴大。
一九八○年,臺灣國民生產毛額,平均為大陸人民的五倍,而每人的平均消費額,則超出大陸人民八倍以上。
(張益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