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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社會●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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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15:4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社會●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亦稱貧窮救擠,係指為保障貧民的最低生活,而由國家制定法律,給予生活救濟言,為近代社會救助制度之淵源。

 

最早的社會救濟制度,以西元一六○一年英國伊莉莎白女王(QueenElizabeth)所頒布之救貧法(ThePoorLaw)為代表。

 

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辦理貧民救濟,並代有工作能力的貧民謀求工作,同時向地主征收救貧稅,對於無可依靠兒童負有教養之責,並設立救濟院收容確無工作能力之貧民。

 

各國奉為典範,歷經沿革。

 

一九三五年美國羅斯福總統公布社會安全法案(SocialSecurityAct),由聯邦政府補助各州辦理老人、孤兒、盲人、殘廢者、病患者五種公共救助,以輔助社會保險的不足,始正式建立近代社會救助制度。

 

我國於民國三十二年經國民政府公布有社會救濟法,明定救濟範圍、救濟設施、救濟方法等,省市政府亦制定有地方單行規章,辦理貧戶家庭補助、低收入家庭急難救助、貧民免費醫療、貧戶子女教育扶助、天然災害救助、無依老人、兒童收容保護等措施,六十九年,已將社會救濟法修正為社會救助法,並經總統明令頒布實施。

 

(王家銓)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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