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社會●社會契約】 社會契約,係西元十五世紀中葉迄十七世紀初期所流行的一種社會政治學說,當時此學說被用來說明社會制度與政治組織之起源。
提倡此學說最有名和最重要的是霍布斯(Hobbes,Th.)、陸克(Lock,J.),與盧梭(Rousseau,J.J.)三人。
霍布斯是英國名哲學家,據他看來,社會與國家起源是一致的,均起於契約,統治者是被推舉出來,以執行契約的第三者。
他因此認為統治者乃是在這種契約及國家法律之外,同時也是在它之上,並不屬於立契約的一方。
他的職權是在執行契約,而約束大家,並維持政治團體的和平。
霍布斯進一步主張,國家的主權必須是絕對的。
凡是國民必須服從統治者,主權是不可分的,無論它是屬於統治者一個人,或是一議會,或是多數人民,它都是不可分的,此思想在近代政治學中很重要。
他的主權概念,用來提高統治者及國家地位雖有其價值,但他把政治當做國家,以為主權是屬於政府,他對社會與國家亦未分清楚,以為兩者是一樣的,這顯然是錯誤的。
陸克是英國清淨教派社會哲學的代表,亦有人稱他為十七世紀自由理論的鼻祖。
由此可見,他是個很重要的思想家。
陸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王者,每人都有獨立與自由權利,但因各人權利之享用,並不一致,因此常有被侵占之患。
又因為個人賠償傷害的方式不同,懲罰的寬嚴不一致,所以需要有一種標準,和一種權力作為統治之工具。
為了達到此目的,大家乃訂契約,組織政府,建立國家。
社會是以政府作為信託者,人民把自己的自然權利部分放棄而交給政府。
此後,凡是侵害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的,便由政府懲罰。
至於那一種權利被破壞,及如何懲罰,則由多數人民來決定。
這樣看來,統治者乃是以被統治者為依據。
換言之,統治者之權力是由人民得來的,政府的權力僅限於警察權。
人民有立法權,也有監督統治者執行法律之權;
政府是用來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特別是生命、自由及財產。
當這些權利被破壞,契約被毀棄,社會的政治基本目標就不存在了,人民不應該服從暴君,要是統治者成為暴君,則主權應交給人民。
如果統治者違反契約,人民不但有道德和法律之權利,而且有道德和法律之義務去發動革命。
此乃他與霍布斯所不同之要點。
白安斯(Burnns,E.Mc.)在其西洋文明一書中指出,歷史上,沒有幾個政治哲學家的影響能在陸克之上。
他的學說中,如自然權利、有限制的政府及反抗暴君的權利,不但是法國革命理論的主要來源,也是美國革命理論的來源。
美國獨立宣言,差不多完全是受他政府論第二篇之影響,同時亦影響到美國之憲法內容,英國的教育改革亦受他影響。
此外,他對信仰自由思想也有很大的貢獻。
不過其學說也有缺點,即他不知道用歷史法及比較法去作研究。
所以,他的契約說與霍布斯的一樣,並無歷史事實根據。
盧梭是生於瑞士之法國哲學家及作家。
他認為人類不平等起源於私有財產,尤其是土地私有,奴隸也隨之產生,強有力者既分配地上資源,乃造成社會各種鬥爭。
受此之害者不僅是貧苦的人,富人感受的更深。
因此,大家乃聯合起來組織政府,建立國家,制定法律,以保護在這種聯合組織之下的各個人,驅逐共同的敵人,使大家能有永久的和諧。
盧梭以為這樣建立國家和政治制度的方法,乃是一種真正的契約,是由人民和他們所推選的首領之間所訂的一種實在的契約。
依照這稄契約,雙方都受到約束來遵守這種契約中所規定的法律。
但因為人民所受的約束太多,國家的權利仍為少數人所奪取,因此有改訂契約之必要。
他在社會契約論中主張「主權在民」,也就是寄存於公共意志之中。
國家所有分子的不變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由於這種意志,他們才是公民和自由的。
換言之,公共意志所表現的就是主權,主權是不可分的,是不可以侵犯的,是絕對的,但不在人民之上,而是存於社會的公共意志之中。
個人為了社會而放棄個人的權利,所訂的社會契約,便讓國家對它的分子有絕對的權力。
國家是一個公共的法人,主權在民,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
所以公共意志總是對的,它是為全體福利的,是一切法律與公道正義的來源,所以人民可以革命。
總之,他所主張的契約論,是一種民主極權的主義。
社會契約,主要是說明社會制度與政府組織之起源。
(胡良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