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政治建設】 依據國父遺,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包括五大部分:一是建國程序,二是五權憲法,三是民主憲政,四是全民政治,五是地方自治。
一、建國程序:依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之規定,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軍政時期,(二)訓政時期,(三)憲政時期。
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
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為訓政之開始。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人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
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權、罷免權、創制權及複決權。
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省長。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到憲政開始時期,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憲法頒行之日,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大選,成立憲政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二、五權憲法:國父認為政治中有兩種力量,一是自由的力量,一是維持秩序的力量;
就好像物理中有離心力和向心力。
自由太過,則成為無政府;
束縛太甚,便為專制。
這兩種力量能維持平衡方為得策。
因之,國父發明權能畫分的政治學說,使人民有權,足以控制政府,不使流為專制;
政府有能,足以為人民服務。
五權憲法就是依權能區分的原理而設計成功的。
國民大會是民意代表機關,具有選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有足力量控制政府。
政府有能,具有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及考試權,有充分的能為民服務。
五種治權的分立,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分工合作,故能建立萬能政府。
三、民主憲政:國父手訂建國大綱,最後階段是實行憲法之治;
並設計五權憲法,建立權能區分的憲政體制。
民主與憲政不可分,乃一事之兩面。
在民主憲政的體制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效力最高。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行政命令不能違反法律。
法律由民意機關制定,政府官吏依法行事,不得隕越。
非依法律不能使人員負擔義務,亦不能為人民設定權利。
非依法律,人民不被處罰。
只有民主、憲政、法治、人民的人權及自由、平等才能得有效的保障。
四、全民政治:近世歐美各國的民主政治,僅作到一個「代議制度」,間接民權。
人民選的官吏與議員,若不稱職,人民無法使之去職。
國父稱此為「能放不能收」不完全政治機器。
因此,國父乃倡行直接民權,全民政治。
人民有直接的選權和罷免權,可以控制官吏及議員的進退,他們便不敢違反民意。
人民有直接的創制權及複決權,便可創立所需要的法律,廢止不需要的法律。
這才是一部「能放能收」的完美的政治機器。
五、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為建國的基礎。
基礎不固,則建築難堅穩。
推行地方自治,須先立規模,次立制度,並由才能之士負啟迪領導之責。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人員到各縣籌備自治,縣為自治單位。
籌備自治要把全縣戶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
其人民應受四權行使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
得選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完全自治之縣。
(張金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