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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宣告禁治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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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0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宣告禁治產

 

人之行為受法律之保護,並賦予一定之法律上效果,係因其具有意思能力。

 

如行為人之意思能力欠缺,則無論基於保護行為人或社會利益之立場,均應限制其行為之效力。

 

故成年人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法院因本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聲請,得宣告禁治產(民法十四條一項)。

 

故宣告禁治產必須具備二要件:一為實質要件:即必須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達於不能辨識利害得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

 

二為形式要件:即須於其本人清醒時自為,或其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之法院申請,經法院審酌有關事實、證據,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後,以裁定宣告之。

 

受禁治產宣告人無行為能力(民法十五條),應為其設置監護人(民法一一一○條),就其一切行為,行使代理權。

 

禁治產宣告生效後,即生絕對之效力,一般人不論為善意、惡意,均得對抗之。

 

且一經宣告,非俟宣告撤銷,無論事實上禁治產人之意思能力是否已恢復,其行為均為無效。

 

禁治產宣告之撤銷,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依有聲請權人之聲請,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焦仁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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