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所有人責任】 一般之債務,債務人以負無限責任為原則,以有限責任為例外,即債務人就其債務,應以其全部財產負其責任之謂。
但船舶所有人對於船舶所生債務之應負責任,鑒於船舶經營海運,係屬冒險事業,且船舶在航行中非船舶所有人所能指揮監督;
而海員亦均受國家考試及格,非舶舶所有人所能任意選任。
為獎勵航業投資。
發展航海事業,多數國家立法例均以法律減輕船舶所有人責任,使其對於船舶所生之債務,僅以負有限責任為原則,無限責任為例外。
本條所稱所有人責任,即船舶所有人對於舶舶所生債務應負之責任。
各國立法例對於船舶所有人責任之限制,各有不同,茲分述如次:一、委付主義(法國主義):船舶所有人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但對於特種債權人,得委付其海上財產於債權人,以免除責任。
二、執行主義(德國主義):船舶所有人就其債務所負責任,僅以海產為限,其海產強制執行結果,雖金額不足清償債務時,亦可免其責任。
三、船價主義(美國主義):即船舶所有人之責任,原則上以航海終止時之海產價格為限,但亦得委付其船舶與運費於債權人,而免其責任,此主義為美國以前法例所採用。
四、金額主義(英國主義):以船舶登記之淨噸數為比例,限制船舶所有人之責任,即預以法律規定,每噸就物之損害或人之損害,各負金額若干,僅在此金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五、選擇主義:即船舶所有人得就委付主義與船價主義,選擇其一以免除責任。
我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船舶所有人,對左列事項所負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船舶所有人不提供船舶價值,而委棄其船舶者亦同。」
實兼採船價主義及委付主義。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