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之特別程序,其主要目的有二:其一為平反冤獄;
其二為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
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財產等權利,胥賴法律為之保障;
國家社會之安全,亦賴法律以為維護。
審判苟有違誤,重則造成冤獄,輕則有損當事人之利益,而法律之尊嚴亦同時受其影響,非常上訴即為救濟此種缺失而設。
惟非常上訴之提起,必須具備之要件有三:一、須該案件之判決已經確定。
如尚未確定,應依通常之上訴程序謀求救濟。
二、須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
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其審判程序或判決援用之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有所違誤者而言。
三、須由最高法院之檢察長向最高法院提起,此外任何人均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權。
其所以若是慎重者,良以刑事案件在判決確定以後,國家刑罰權本已達於實施階段,若任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不獨影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且訴訟之拖延將無已時,故非常上訴必須加以嚴格限制。
非常上訴之不利益不及於被告,詳言之,非常上訴在原則上係為謀求被告之利益而設,原確定判決縱有違背法令情事,倘對於被告並無不利,則僅能撤銷其訴訟程序,仍維持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反之,如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於被告不利者,則可按其情狀,分別為無罪、免刑、免訴,或較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等有利之諭知,以確保被告在法律上應得之法益。
(王建今)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