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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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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1: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在途期間

 

在途期間。

 

指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之一定期間,蓋當事人住居處距離法院之遠近或有不同,如不給予在途期間,則其所享受法定期間之利益,顯難公平。

 

雖曰扣除在途期間,實係於法定期間外,附加在途期間,故學說上有稱期間之延展。

 

在途期間之扣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六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為限,所謂法院所在地,指法院所在地之最小行政區域而言;

 

不在法院所在地,指不在法院所在地之市或鎮(鄉)之地住居而言。

 

住居之有無,依法定期間開始進行時之情事決定之,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者,以法定代理人是否在法院所在地住居為斷。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故如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但未受有得為上訴之特別委任;

 

或訴訟代理人受有得為上訴之特別委任,但不住居法院所在地時,於其上訴時計算上訴期間,仍應扣除在途期間,又扣除在途期間,僅法定期間適用,其他如就審期間裁定期問則不與焉。

 

再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劉介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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