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同意權】 同意權,是議會對於政府執行重要政策或任用高級官吏,予以同意之權。
此制上溯至英國西元一六八九年權利法案(BillofRights)第一條規定:「國王非經議會同意,不得依王權停止法律之效力或執行。」
是為議會享有同意權之肇始。
其後美國一七八七年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中段規定:「總統經上議院之勸告和同意(AdviceandConsent),並得該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時,應有締結條約之權;
總統提名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合眾國政府其他官吏,經上議院之勸告及同意任命之。」
此即議會享有同意權之示範,兼及政策與任官兩方面,而其權力之行使,顯然僅是以一院之同意為條件,合乎三分之二之同意為依歸。
但由於締結條約須要祕密與迅速(SecrecyandDespatch),且為避免妨害必要條約之成立與手續簡易起見,總統往往根據行政協定(ExecutiveAgreement)而行使之,不必經上議院批准。
最近五十年間的國際條約中,有過半數以上是屬於行政協定,雅爾達協定,即屬其例。
在任官方面,美國總統依憲法規定,任命大使、公使、領使及聯邦最高法院之法官,依法律規定,任命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各聯邦法院法官、稅務官及郵政局長等,均須經上議院之同意,其目的原為防止總統濫用私人,絕非使此等官吏對上議院負責。
中國同意權行使之範圍,亦及於政策與任官兩方面,但其權力之行便,並不專屬於立法機關之立法院。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是為中國同意權制度之特色。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