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考試院】 中華民國考試制度,起自三代,盛於漢唐,終止於清代。
其間或由君主親自策試,或由丞相、副丞相、禮部、吏部主持。
原人材之取得,不外:一、學校育材,二、考試選材,三、銓敘用材。
各有分際,互為表裏,實三者合而為一也。
中經秦、漢、魏、晉、隋、唐、宋、明,迄今,其方法、方式,雖互有更迭,而原理原則,則少差異。
清則以所有府縣員生(秀才)之考試,由設在各省之提督學政主之;
鄉試(舉人)由簡放之主考官主之,會試(進士)由簡放之總裁主之,不受行政干涉。
國父孫中山先生,創立五權憲法及現行之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設考試院:「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見憲法第八十三條)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主管業務頗多。
其組織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見憲法第八十四條)又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
以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或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或富有政治經驗,均聲譽卓著、有特殊著作者,方有資格膺選(見考試院組織法第三、四條)。
又設考選部、銓敘部、祕書處,均各設首長,組成考試院會議,除祕書長辦理事務列席外,餘均出席會議,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
部處分別設置司科辦事。
各省市或二省以上之地區。
設考銓處,辦理各該省市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
在動員戡亂時期,為統籌所屬行政機關人事管理,特於行政院設人事行政局,凡有關人事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指揮監督(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項)。
如何行使考試權?
依據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由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所謂考試權獨立,其最重要之處,在於不受政治勢力之干涉,關於考試政策,係由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
公務人員之選拔,則應依法實行公開競爭,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見憲法第八十五條)。
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兩種,遇有高等及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不足,或不能適應需要時,得舉行特種考試。
特種考試分甲、乙、丙、丁四等,分別舉行之(見考試法第二條)。
甲等考試,為高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即高於乙等考試),丁等考試,為低於普通考試之考試(即低於丙等考試)為配合考用合一計劃,又將高考分為甲、乙兩類;
甲類錄取即用,乙類錄取備用。
每年各種考試之舉行,約有三十五次至四十次左右。
各種考試舉行時,均須依典試法分別組織典試委員會,負責辦理各種考試。
典試委員會委員長、典試委員,均由總統任命。
典試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考試權之試政機關,負責入闈、命題、閱卷評分、決定考試方式、錄取標準、放榜、給證等事宜。
考試前之準備工作。
公告、報名、製卷、彌封(即糊名)、印製試題、考試場務、登分核算、成績統計、冊報等行政事宜,由考選都負責辦理。
彌封試卷底角號碼,開拆試題與考生姓名冊之啟封,包封試卷,處理考試違規事項,均由典試委員長會同監察院監察委員被推派充任之監試委員,親自負責辦理,關防嚴密,謹慎將事。
銓敘部屬靜態工作,與考選部之動態工作雖有不同,但係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其最重要者,以貫徹憲法第八十三條十項業務及銓敘政策之制訂,各機關人事之管理,政務官之退職與勳章之擬議,公務人員福利之辦理,全體公務人員心理情緒之安定維持與精神之鼓舞,期使專心為國服務。
考試院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為決策中心,以考選部、銓敘部、祕書處、各種考試典試委員會為業務主幹。
依憲法規定行使職權。
誠古今中外最完備、最有效之「賢人政治」與「文官制度」典範也。
中華民國自實行考試制度以來,由於建制完備,績效昭彰,政府遷臺,由民國三十九年至六十八年參加考試及格者,共五十三萬人,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散布於社會各階層各行業外,在政府機關中任公職者,占全國公務人員百分之五十三。
尤以農村子弟與其他士子,在公正、公開、公平競爭之原則下,同時參加考試,毋須任何請託,同登榜第,同人仕途,位躋部長、主席、次長、廳長、縣長,績效均佳,因而人民對政府考試向心力之信賴,益為強固擁護。
從歷年參加各種考試報名人數,共達二百六十六萬五千七百六十八人之多,加以觀察,不僅可覘人心之向我,實又一教育方式也。
中興以人材為根本,建國以人材為基石,選材固屬重要,用材尤貴得法,選得其材,而用不得其法,是猶以梗楠而作散木,名馬而當副車;
如野有遺材,必生怨讟,是選材之法,未能盡善,國家未有不受損害者也。
故選賢、任能兩者,必須相輔而行,使賢者有入仕之機,能者有呈材之望,於是材不枉生,學盡其用,政治因而清明有效。
中國文官考試制度,受人推重倣行而發展至國外者,首推英國,英國於西元一八三二年通過法案,在東印度公司倣效中國考試,取材用人。
其次則為美國,美國馬丁(WA.P.Martin)、甄克斯(ThanasJeekes)、史皮爾(W.Spear)等人,均於一八六八年著書讚美中國文官制度,美國終於一八八三年建立文官制度,實行考試。
至於日本人事制度之影響則更大。
蓋由是,中華民國考試院之源流、制度、組織、人事、業務、功能概略,更可了解。
(侯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