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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糾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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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4 17:00: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糾正權

 

糾正權一詞,尚待商榷。

 

因為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均規定監察院「得提出糾正案」,並未云「得行使糾正權」。

 

故不僅憲法上無「糾正權」一詞,即監察法亦無此名稱。

 

唯一般人依據上述條文,卻稱之為監察院之糾正權。

 

所謂糾正權,乃監察院對政府違失或不當之工作或設施之建議權或監督權。

 

今之所謂糾正權,實導源於抗戰時期之建議權。

 

此種建議或意見,原是監察院向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提供資料,使其自行改善。

 

日軍投降後,此一職權並未因戰爭結束而終止。

 

迨制憲時,乃改建議為糾正,而明訂於憲法中,即今一般人所謂之糾正權。

 

糾正權行使之對象-受糾正機關,依據憲法規定為「行政院及其各部會」。

 

但是監察法將受糾正機關擴大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由是監察院乃據以對省縣市政府行使糾正權。

 

至於為何要加以糾正,此乃糾正權行使之原因問題。

 

依據憲法規定,糾正權行使之原因僅限於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違法或失職」之設施或工作。

 

但是監察法則擴大為監察院經過調查及有關委員會審查決議,而認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應該改善之設施或工作,並非限於「違法或失職」。

 

糾正案之提出,由監察院為之。

 

其送達機關,由有關委員會議決之。

 

受糾正機關應依限答復,否則監察院得質問之。

 

(常澤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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