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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金山對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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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4 16:59: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金山對日和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為民主國家與共產國家之間,對「對日和約問題」存著許多爭議,而成國際外交戰之主題。

 

經過六年之後,在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多方交涉之後,美國利用國際強權外交,於西元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公布美、英對日和約草案。

 

七月二十日,以美、英兩國共同名義,邀請阿根廷、澳洲、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阿比西尼亞、法國、希臘、危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印度、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里亞、盧森堡、墨西哥、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祕魯、波蘭、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荷蘭、菲律賓、土耳其、南非聯邦、蘇聯、烏拉圭、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等四十九國參加九月四日舊金山對日和會。

 

八月二十二日,後補行邀請中南半島之越南、柬埔寨、老撾三國參加。

 

除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拒絕接受邀請外,其餘各國均派遣代表出席和會,包括日本在內,共計五十二國。

 

金山對日和約共有七章二十六條,其主要內容如下:一、領土條款:(一)日本承認高麗之獨立,且放棄對高麗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二)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群島、南沙群島、千島群島,及一九○五年九月五日日本於樸資茅斯條約所獲之庫頁島一部分及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三)日本放棄其由國際聯合會委任統治制度而具有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並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為將前由日本委任統治之太平洋島嶼置於託管制度下而採取之行動(第二條)。

 

(四)日本承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置於美託管制度下,並同意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第三條)。

 

二、安全條款:(一)日本接受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載之義務,尤其下列各項義務:1.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2.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為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府獨立;

 

3.於聯合國依憲章規定而採取之任何行動盡力予以協助。

 

(二)各盟國證實其對日關係將以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原則為準繩(第五條)。

 

(三)各盟國之佔領軍應於本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最遲不得超過本約生效後九十日之期(第六條)。

 

三、政治及經濟條款:(一)每一盟國於本約在其本國與日本間生效後一年以內,將其戰前與日本所訂之雙邊條約或公約中何者願予繼續有效或恢復生命一節,通知日本,未經通知日本之所有各該項條約及公約,應認為業已廢止(第七條)。

 

(二)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權及利益(第十條)。

 

(三)日本宣布準備迅速即與每一盟國進行締結條約或協定之談判,在有關條約或協定尚未締結之前,日本將於本約最初生效起四年內,給予每一盟國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第十二條)。

 

四、要求及財產條款:(一)承認日本應對其在戰爭中所引起之損害及痛苦,給予盟國以賠償,但亦承認如欲維持足以自存之經濟,日本之資源,現尚不足對此等損害及痛苦,作完全之賠償,日本得以勞務賠償之。

 

(二)每一盟國應有權扣押、保留、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日本政府及其國民之財產。

 

(三)除本約另有規定者外,盟國應放棄其一切賠償要求(第十四條)。

 

五、最後條款:(一)本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之簽字國批准之,並於獲得日本、美國及下列諸國即:澳、加、錫蘭、法、印尼、荷蘭、紐西蘭、巴基斯坦、菲、英等國過半數國家批准後始發生效力。

 

(二)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對日作戰,或前屬本約第二十三條所稱國家領土之一部分之任何國家,而均非本約簽字國者,訂立一與本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變邊和約;

 

但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屆滿三年時終止(第二十六條)。

 

由金山對日和約的內容,可見:一、美國是確與日本等友好的協力關係,並無處罰、監視日本的居心。

 

二、日本安全公約雖未完成,但是該條約是與日和談後,美軍仍留駐日本,作為保護日本的真空狀態,也是日本政府所希望的。

 

三、信託統治的琉球、小笠原主權的最後草案,未規定日本放棄主權,仍有住民的願望,採取實際措置的餘地。

 

四、經濟上限制好像看不到。

 

五、對海外抑留者遣回條款,附加在條約案內。

 

當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個人在國際間折衝之時,以我國政府雖係戰勝國,然侷處臺灣,國際地位低落,應如何兼顧大陸為由,盛傳不邀請我國參加簽約。

 

先總統蔣公乃於六月十八日對中外記者發表聲明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國抗日最早,精神最堅定,犧牲最慘重,而貢獻亦最大,對日和約如無中國參加,不獨對中國不公,且使對日和約喪失其真實性。

 

…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有權代表中國參加對日和約,…此種懷疑亦無存在之餘地。

 

第一、中華民國為聯合國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第二、前後對日宣戰及宣告戰爭狀態存在之國家,現有五十餘國,其中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者占極大多數,第三、與日本有關各國際機構,如在東京的盟國對日委員會,自設立以來,始終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參加,…中華民國政府參加對日和約之權,決不容疑。」

 

外交部也以書面表示抗議,朝野各界對和約也有熱烈的關切與反應。

 

可惜所有抗議與聲明,均未為美、英接納。

 

我國雖未參加對日和會及和約之簽字,但此和約對我國卻有密切之關係,其關係最大者,簡述如下:一、根據第二條乙、己兩款,日本已放棄對我領土之臺、澎及南沙、西沙兩群島之一切權利。

 

二、根據第十條,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權及利益。

 

三、根據第十四條甲款第二項規定:每一盟國有權扣押、保留、清算,或以其他方法處分日本政府及其國民之財產。

 

四、根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有權依照金山多邊和約同樣之條款與日簽訂雙邊和約。

 

該合約確已為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日雙邊和約之締結,鋪下平坦之道路,使中日之間維持二十年之友好關係,直到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日斷絕外交關係止(辜瑞蘭)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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