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委員會】 茲所謂之「委員會」,非謂立法機關所設置之審查法案之「常設委員會」(StandingCommittee)及其他特別委員會。
乃指行政機關所設置之「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veCommissionsorBoards)而言,其種類有二:一、為行政機關內部所設置之專門性、技術性機關-乃掌理各種準立法、準司法,及其他技術性專門性事項之機構。
行政委員會之委員,不限於行政機關之職員,有時且包括各科專家,甚至民間團體之代表在內。
該會於一定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可見行政委員會之特徵有四:(一)該會為行政機關內之合議制組織。
(二)該會所掌理者,為準立法(如委任立法及其他行政規章之草擬)、準司法(如訴願之審理),及其他專門性技術性之事項。
(三)其委員,不限於行政機關之職員,有時且包含各科之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
(四)該會在一定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
最後兩點,尤為行政委員會之主要特點。
依照權力分立理論,行政機關不能兼掌立法、司法機關之職務,而行政委員會,則掌理一部分立法司法之職務。
依照行政組織之原理,處理行政事務者,多限於行政機關之人員,且屬上下相維,層層節制;
而行政委員會之委員,則包括各科專家,與民間團體之委員,且在一定範圈內,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
由此可見,行政委員會之產生,為權力分立論之例外,亦為「行政組織之變態」。
然行政委員會之最主要意義,尤在於對於舊日權力分立論之改變,及因官民之合作,以促進行政之民主化。
二、為行政機關以外所設置之「獨立的管制委員會」(IndependentRegulatoryCommissions)-有如:美國之「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CommerceCommission)、「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TradeCommission)、「聯邦交通委員會」(FederalCommunicationCommission)、「聯邦動力委員會」(FederalPowerCommission)、「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等,乃由國會立法設置,其委員任期超過總統,故不受總統及行政部門的節制,而同時享有準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故被號稱為「政府的第四部門」(FourthDepartmentofGovernment),亦即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一種行政組織形態。
其利、弊亦互見。
戰後日本之「人事院」,亦有列入此一組織形態中者。
(涂懷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