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委任立法】 所謂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之制度。
換言之,即立法機關將立法權之一部,授權於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之規章,效力同於法律。
何以會有委任立法之制度呢?
因為二十世紀政治特色之一,即為行政權之擴大與加強。
所謂行政權之擴大,即指行政權量之擴大而言;
所謂行政權之加強,則指行政權和立法權關係之變化而言。
蓋以現代國家,並非無為而治,除對外抵抗侵略。
對內維持秩序外,一切聽由人民自治的「夜警國家」;
而是力謀社會安全,增加人民福利,促進文化發展的社會國家、福利國家或文化國家。
故所謂「最好政府,最少統治」的口號已成陳跡,而代以「最好政府,最大管理」的口號。
因為現代社會生活發達,人和人間的關係極為密切,公共事務,也跟著大量增加,管理眾人之事的政府,職責乃倍見繁重,保健是否有道?
求學是否得所?
行旅是否便利?
生活是否充裕?
….等,都是政府職責上所應注意的問題,行政權的範圍,遂倍見擴大。
再就行政權和立法權的關係來說,實行權力分立,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掌握於不同的機關,並使他們互相制衡,以杜專制政治的復活,為十八世紀政治主要特色。
其實當時表面上雖然提倡權力分立,骨子裏則為議會政治,立法權優於行政權的局面。
然而這種局面,到了二十世紀以後,已大見變化。
由於現代政治之特質,扼要言之:一、為因團體生活發達而致之公共事務量的增加,二、為因政府管理範圍擴大而致之公共事務質的專門化,三、為因應社會變遷急遽和國際局勢動盪的結果,往往有臨機應變,因時制宜的必要。
議會是聚集數百人,坐而論道的機關,每年會期有限,代表成分複雜,既無法應付亟需大量制定的法案,亦無力審議許多專門性、技術性的案件,至於臨機應變處理緊急的事件,自更非議會之所長,於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係發生變化,而成為平行的關係,委任立法遂因之而發達。
總之,由於社會生活發達以後,公共事務增加,國家職務與前大不相同,復因依法行政之原則不變,法規數量亦從而大見增加,且猶不僅法規之數量,較前遽增而已,法規之素質亦日趨專門,加以各國國內外情勢之複雜多變,每需緊急之處理與因時因地制宜之立法,殊非議會所能勝任。
故二十世紀以後,由於行政權之擴大與加強,各國多盛行委任立法制度,使行政機關基於立法機關之授權(或所議決之立法原則),於一定範圍內,有立法之權力,尤以戰時實施給付行政福利國家的大有為政府為然。
(李金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