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協定憲法】 協定憲法者,國王與人民,特別是與人民代表機關之國會,因協定之結果而始成立之憲法。
如西元一八三○年七月,法國國王路易腓力浦(LouisPhilippe)批准頒布之憲法屬之。
此項憲法,是修正一八一四年之憲法者,其草案先由議會之議決,然後再送交國王批准頒布。
此外,一八五○年所頒布之普魯士憲法,亦可謂屬於此類協定憲法。
一八五○年之普魯士憲法,係就一八四八年之欽定憲法,而為之修正增補,曾先經普國議會議決,而後由國王之裁可。
英國一二一五年大憲章,也可歸於這一類。
在欽定憲法之下,國王權力極大,而人民特別是人民代表機關之國會權力極弱;
但是在協定憲法之下,國王權力極弱,而人民特別是人民代表機關之國會權力極大。
我國憲法學者有謂中華民國憲法為協定憲法,理由有二:一、提出國民大會之憲法草案,係依據各黨派組成之政治協商會議議定之原則而制定;
且在開會之先,國民黨總裁已與民社黨主席簽立合約,保證此議定原則之不能變更,故國民大會實少自由討論之餘地;
二、制憲機關國民大會之構成分子,除人民代表外,更有各黨派遴選之代表,黨派代表,反具操縱全體民選代表之力量;
故在會場中常有多數服從少數之情形。
例如關於國體之條文,第一審查委員會原決定採用五五憲草文句:「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嗣後民社黨代表堅不贊成,乃由參加主席團之黨派代表包括(民社黨代表在內),協商決定條文如下:「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主共和國」,民社黨主席對此文句,仍不贊成;
且以命令民社黨代表全體退出為要挾,大會為維持全局,結果卒維持草案原文:「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一字不易;
此實為全體屈服於一人,其本身並非國民大會代表。
在制憲會議中,尚有類此者。
故中華民國憲法,在今日祇能視為協定憲法(各黨協定)。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