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少年事件處理法】 國家成立之要素,基於人民;
人類文化之延續,亦有賴人口之繁衍。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樹木不易,樹人尤難,國家之強弱繫於人民個體之優劣,而少年為國家未來之主人翁,民族之種苗,其品質之優劣,直接影響民族之盛衰。
本世紀以來,一方面物質文明、科學精進;
另一方面,經濟發展導致貧富懸殊,家庭分裂;
工業化的結果使外物引誘增多。
往昔大家族視兒童為家族命脈的觀念,因工商城市,父母為生活職業奔波,無暇兼顧子女之教養,甚且視子女為職業之障礙。
不良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少年犯罪之狂潮震撼全世界。
少年犯罪或非行,其原因錯綜複雜。
有基於個人者,如病態、好奇心理、自我表現、不良嗜好、閒暇過多、交遊不慎、就業不良;
有基於家庭者,如家庭破碎、溺愛、貧窮、管教不當;
有基於社會者,如不良場所林立、外物引誘、不良書刊、電影、電視影響;
有基於學校者,如升學主義、管教不當、惡補走讀;
不一而足。
且少年宜教不宜罰,並因斟酌個案分別為不同之處遇,故應有專法之制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雖屬刑事法之特別法,但性質上已超出刑事範圍而與社會福利、行政事務、公共安全混合而成為一種新型法典。
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成為國家處理及預防少年犯罪,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以教育方式矯治少年之不良習性,俾其身心獲得正常發展,並實施管訓程序之一種法律也。
我國現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除對違反刑罰法令之行為加以處理,並擴及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行為。
例如少年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不正當之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攜帶刀械,深夜在外遊蕩,吃食迷幻物品,均予以適當之管訓處分,如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以期消弭犯罪於事先,誠屬進步之法律。
(趙功恆)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