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公海自由】 公海為地球上所有領海、內水以外之海域。
這片海域原為各國所自由使用,然而迄中世紀後半期,威尼斯共和國及熱那亞共和國分別主張對亞得里亞海與利古利安海享有主權,而英國更認為海洋係大英帝國之延長,該國有權予以管轄。
嗣以時代不斷演進,上述主張逐漸受到反對。
西元一六○九年荷蘭自然法學家格勞秀士發表海洋自由論,認為從海洋之自然性質觀之,海洋無法被任何國家所占有,而且海洋屬於全體人類,由全體人類使用之。
自十七世紀下半期起,公海上之航行自由,已成為各國公認之原則。
惟彼時公海之法律性質如何,尚無定論,待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成立後,方告有明確之答案。
公海公約規定:公海為不屬領海或一國內國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之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
無論是否為沿海,各國均在公海享有航行、捕魚、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公海上空飛行與科學研究等自由。
惟各國行使這四項自由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蓋公海自由之意義,非謂完全放任,致使公海陷於無法律之混亂狀態。
因此,各國行使公海四項自由時,亦應遵守公海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
此外,為使無海岸國得與沿海國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凡位於海洋與無海岸國間之國家,應准許無海岸國根據互惠原則自由過境。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