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宋代專賣事業】 宋代專賣事業以鹽、茶、酒、香料、礬及礦產為主,每歲所得,常為政府大宗收入之源,故禁制極嚴,關係國計民生至鉅。
一、鹽:宋代鹽分海鹽、顆鹽、井鹽三種:海鹽產自東南諸路,及河北、京東路;
顆鹽解鹽,產自陝西路之解縣、安邑兩池;
井鹽則產自四川。
鹽之專賣,有「行鹽地」與「行鹽法」:行鹽地又稱「禁榷地」,鹽之指定販賣區。
行鹽法鹽之搬運及銷售法,分官般官賣與通商兩種:官般官賣法如蠶鹽、計口授鹽、產鹽、立鋪配賣、買撲等法,均由政府差役搬運而後賣之;
通商法又稱「鹽鈔法」,凡商人欲販鹽者,以錢糧至折博務或榷貨務換鈔,可持至產鹽地取鹽競賣。
二、茶:宋代茶已蔚為大眾化飲料,且種類不下百數十種,其產地則以東南區及四川四路為主。
茶之專賣,亦因地域而不同:東南之域,仁宗嘉祐四年(西元一○五九)前,嘗行禁榷、入中、貼射、三說、三分與四分、見錢等官賣法;
嘉祐四年迄徽宗崇寧元年(一一○二),則行通商法;
崇寧元年迄四年(一一○五),又行長短引法;
崇寧四年迄南宋,則行都茶場法。
福建臘茶,以胯式較多,品亦珍貴,一向均行官賣;
直至神宗熙寧五年(一○七二),始部分通商,且南宋又一度官賣之。
四川四路及廣南茶,因屬邊遐之區,最初並不禁榷;
迄神宗熙寧七年(一○七四),始因川陝茶須用以博馬,改行官賣;
迄南宋,亦實施都茶場法。
三、酒:宋代酒之專賣,稱為榷酤,分官釀官賣與民釀民賣法兩種:官釀官賣多行於府州或繁聚縣境,以「酒務」專司其事,並設監官主持。
民釀民賣則行於大都會或縣鎮鄉閭處,以「酒戶」司其事,由政府造麴,准民釀賣,徵其稅收。
民釀民賣法行至神宗熙寧四年(一○七一),又有買撲法之實施,凡認稅最高者,以三年一界,一年一限,許其酤酒釀販。
又南宋初四川一度曾行隔槽酒法,由官府置釀酒器具,聽民自釀,而徵稅收。
四、香料:宋代香料多來自海外,價格珍貴,故亦實施專賣。
其專賣皆由市舶司主持,凡海舶至港,悉由市舶監官登船驗貨,且徵稅收,謂之抽解;
既抽解後,則又市其所需,上京送納,其餘始由商賈依指定區域轉賣。
又香料中以乳香最為珍貴,禁制亦最嚴,只准官賣,絕對不能私賣。
五、礬:宋代礬多產於晉、慈、隰州及無為軍等處,有白礬、綠礬兩種,因可供作染料,故皆設專官典領,只准官賣,不許私賣,私賣科刑極重。
其官賣分博賣與散賣法,價格每視地區與種類而不同。
六、礦產:宋代礦產數量可觀,故政府每於產地設監、冶、場、務,置專官蒞事之。
凡礦產開發,神宗之後始漸許民營,而民營所得,悉二分納官充稅,八分通市貨賣;
以迄南宋,未有改易。
(朱重聖)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62 |